(一)世界各国危害国家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模式
从世界各国来看,国家安全法的渊源不外乎如下三种:一是专门的国家安全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制定有专门的国家安全法的有美国、巴西、泰国、捷克、印度、韩国、罗马尼亚、阿根廷、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等国家。[1]二是有关国家安全的单行法律法规——或调整国家安全领域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或规范国家安全机构的职责权限。前者如巴西国家情报法、美国情报人员身份保护法、俄罗斯国外情报法、英国通信监听法、俄罗斯侦缉行动法等;后者如美国中央情报局条例、意大利安全情报机关组织条例和关于国家机密的规定、韩国国家安全企划部法、俄罗斯国家安全机关法等。三是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如刑法、出入境法、海关法、移民法、保密法等之中的国家安全法规范。如各国刑法中有关间谍罪、窃密罪等的规定,美国的控制外侨入境法、间谍法、叛乱法,德国数据保护法,英国官方保密法等。
从有关国家安全法的渊源出发,世界各国有关危害国家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综合来看,也主要有三种模式:
1.在专门的国家安全法中并不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法律责任由有关国家安全的单行法律法规或附属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例如,俄罗斯《国家安全法》共五章22条,分别为“总则”“国家安全系统”“国家安全会议”“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开支”和“对安全活动的监督”,并未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法律责任,主要规定在《俄罗斯侦缉行动法》《俄罗斯联邦对外情报机关法》《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机关法》《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等单行法律法规和附属法律法规中。
2.在专门的国家安全法中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的基础上,有关国家安全的单行法律法规或附属法律法规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法律责任予以进一步的细化。例如,美国1947年《国家安全法》第601条(美国间谍、情报员及其他来源的秘密情报的保护)明确规定,“①任何受权或曾经受权接触识别某一秘密情报员的秘密情报的人,故意地将这些秘密情报泄露给无权得知的任何人,明知这些秘密情报足以识别某一情报员的身份,并且美国政府正在采取积极措施隐瞒该情报员同美国的情报关系,将被处以5万元以下罚金或10年以下监禁,或者两罚并处。②任何曾受权接触机密情报,知悉某一情报员身份的人,故意将任何能识别该秘密情报员的情报泄露给无权得知这类秘密情报的人,明知道泄露这类情报会暴露该秘密情报员的身份,并且美国政府正在采取措施隐瞒该情报员同美国的情报关系,将被处以25 000元以下罚金或10年以下监禁,或者两罚并处。③凡在某种活动中企图识别和暴露秘密情报员者,泄露会导致能辨别出某人为秘密情报员的情报给任何未经批准接触此类机密的人,明知泄露这类机密会导致该秘密情报员被暴露,损害或妨碍美国的国外情报活动,并且美国政府正在采取隐瞒措施掩饰该情报员同美国政府的关系,将被处以15 000元以下罚金或3年以下监禁,或两罚并处”。在此基础上,美国国会又专门制定了旨在保护美国的从事机密情报工作的官员、行为人、提供情报人员和提供消息来源的法律——《情报人员身份保护法》,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危害国家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
又如,1980年《韩国国家安全法》在其第二章“罪与刑”和第三章“特别刑事诉讼规定”专门就危害国家安全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主要规定对反国家团体成员或受其指使、资助者,犯有刑法或该法所列之罪,按刑法及该法有关条款给予处罚;对反国家活动者还规定了特别诉讼程序,如对经两次传唤不到的知情人可拘捕、拘留以及反国家活动者拘留期的延长、公诉保留等内容。《韩国国家保安法》还在其附则中规定了知情不举罪,对知情不举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0万元以下罚金;但对亲属知情不举者可减轻处罚。(www.xing528.com)
3.专门的国家安全法实际上就是一部有关危害国家安全法律责任的法律。例如,1953年巴西《国家安全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指出:“本法规定反对国家及其政治和社会秩序罪的定义和处罚。”实际上是一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单行刑法,并包含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刑罚执行、改造监管等方面的内容。如该法规定,在国家领土内建立或维持旨在进行间谍活动的组织的,处8年至20年监禁,累犯的刑罚加重三分之一;在侦查阶段或者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检查或警察机关代表提出要求时,阻止诉讼的有关当局根据职权可以对嫌疑犯发布预防性拘捕令(30天);对依照该法犯有反对国家及其政治和社会秩序罪的罪犯判处拘役或监察的刑罚时,要在不同于一般罪犯服刑的场所或部门中执行,并不受任何劳改或有关监狱制度的约束。
(二)我国危害国家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模式
我国2015年《国家安全法》并未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仅仅是在第13条中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此,在《国家安全法(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建议单列“法律责任”一章;有的建议应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考虑到《国家安全法》是一部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律,涉及的领域广泛,在本法中对违反国家安全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可以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具体的法律责任还需要通过其他法律来明确。例如,《刑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均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据此,参照《国防法》在总则中对法律责任作原则规定的做法,2015年《国家安全法》对有关法律责任也只是作出了原则规定。
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法》第13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法律责任大体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危害国家安全的法律责任;二是个人和组织危害国家安全的法律责任。而不论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危害国家安全法律责任的追究,还是对个人和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法律责任的追究,都不得不依照有关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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