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法》第83条规定:“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本条是关于特别措施应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规定。
国家安全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必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例如,《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根据这一规定,因国家安全需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宪法》规定的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进行一定的限制。《国家安全法》第65条也规定:“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实施国防动员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有权采取限制公民和组织权利、增加公民和组织义务的特别措施。”这里规定的特别措施包括了《戒严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防动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多措施,其中涉及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限制。例如,《戒严法》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集会、游行、示威、街头讲演以及其他聚众活动,禁止罢工、罢市、罢课,实行新闻管制,实行通讯、邮政、电信管制,实行出境入境管制。《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等。(www.xing528.com)
但是,根据《国家安全法》总则中关于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的规定,《国家安全法》既是授权法,也是限权法。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即使在特殊情况下也要最大程度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国家机关在采取上述特别措施时,一是必须依法进行,遵循合法性原则;二是必须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遵循适当原则,或者说是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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