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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安全法教程:支持国家安全工作致伤亡,享受抚恤优待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人民警察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中国国家安全法教程:支持国家安全工作致伤亡,享受抚恤优待

对于从事国家安全相关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军人的抚恤优待,我国法律法规作了明确规定。例如,《人民警察法》第41条规定:“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国防法》第62条规定:“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第63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在就业、住房、义务教育等方面给予照顾。”第64条规定:“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人民武装警察法》第22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任务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给予抚恤优待。”《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对于公安机关(含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抚恤优待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作了具体规定。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了上述人员以外,涉及国家安全某些领域法律法规也对一般公民因支持、协助相关工作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抚恤优待作了规定。例如,《人民警察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人民武装警察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协助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和补偿。”根据《国防动员法》第53条的规定,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因执行国防勤务伤亡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消防法》第50条规定:“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反恐怖主义法》第75条规定:“对因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上述法律规定主要都是针对某一个特定的国家安全领域的情形。《国家安全法》第81条进一步明确,只要是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我国民政部2013年修改了《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都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进行抚恤。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2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抚恤金免交个人所得税。(www.xing528.com)

此外,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①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②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③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④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⑤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公民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烈士的遗属,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国家给烈士遗属发给一次性的烈士褒扬金,符合条件的遗属还可以领取定期抚恤金。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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