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法》第80条第2款规定了公民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保护措施的要求。
1.公民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公民予以人身保护,不仅体现了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而且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体现了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有利于保护公民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构筑坚不可摧的人民防线,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国家安全的良好局面。
《国家安全法》第80条第2款中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主要是指公民或者其近亲属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面临被胁迫、被威胁,或者面临打击报复,或者在境外人身自由和基本权利受到威胁等现实的危险。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维护国家安全的过程中,有些工作政治性、对抗性很强,特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往往性质恶劣、组织性强,公民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往往成为发现、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重要渠道和突破口,公民本人及其近亲属,容易成为有关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对象,人身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有关公民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发现本人或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威胁时,要及时采取自我保护和避险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2.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公民依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对其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迅速开展审查甄别,根据公民人身安全现实危险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是否有必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采取哪些特别保护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护的,要及时采取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具体的保护措施,一般包括:①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不公开有关公民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对这些个人信息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包括在有关工作记录、法律文书中使用化名以替代有关公民真实的个人信息等。使用化名替代的,要对载有有关公民真实身份信息的材料标明密级,严格保密,妥善管理。②有关公民需要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要采取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的相关技术措施,使有关公民的外貌、声音等不暴露给被告人和旁听人员等。③根据具体情况,确有必要时,对有关公民采取一定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禁止可能对其实施打击报复的特定人员在一定期间、一定范围内接触有关公民。④视情对有关公民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保护人身和住宅的安全。⑤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可以为有关公民更换住宅、姓名等。⑥根据公民面临人身安全危险的实际程度、具体情况和有关客观条件,采取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www.xing528.com)
3.对于反恐怖主义等比较特殊的领域,有关法律专门明确了具体的保护措施。《反恐怖主义法》不仅明确了对个人的保护措施,还明确了对单位的保护措施,规定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①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②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③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④变更被保护人员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⑤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同时规定,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不公开被保护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禁止特定的人接近被保护单位,对被保护单位办公、经营场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考虑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符合《国家安全法》第80条规定的公民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其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比较复杂,有时需要动用国家资源和力量,需要其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配合,《国家安全法》第80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不受威胁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明确需要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积极予以支持配合,共同落实保障相关公民人身安全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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