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法》第25条规定:“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上述规定,“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必然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与政府和专门的国家安全机构相互配合、紧密合作。
1.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配合专门的国家安全机构对企业事业单位所建设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系统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出现安全隐患和风险,危害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法》第53条和第59条的规定都涉及第79条规定的企业事业组织的相关义务。第53条规定:“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第59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2.与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相关的特殊企业事业单位更是负有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方面与专门的国家安全机构配合、合作的特殊义务,旨在保证专门的国家安全机构具备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整体能力。《国家安全法》第73条和第75条的相关规定与此项特殊义务具有紧密联系。第73条规定:“鼓励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作用。”第75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支持和配合。”(www.xing528.com)
3.为了保证《国家安全法》第79条所规定的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的法律义务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履行,《国家安全法》还通过其他条文来促进和保障第79条所规定的企业事业组织的相关法律义务的履行。例如,《国家安全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上述规定将“维护国家安全”作为“企业事业组织”的一般性义务,故“企业事业组织”在“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方面应当是无条件的。此外,第12条规定:“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该条规定又为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法律义务的履行提供了一种法律上的激励机制,有助于调动企业事业组织履行此项法律义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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