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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特殊义务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安全法》第78条规定:“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习近平同志指出,“要以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契机,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全面实施国家安全法,深入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特殊义务

《国家安全法》第78条规定:“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该条是关于单位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及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规定;是对以往规定的继承和重申。1993年《国家安全法》第15条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另外,《反间谍法》第19条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与我国1993年《国家安全法》以及《反间谍法》中的相关规定不同的是,2015年《国家安全法》对“单位”的内涵和外延作了进一步扩充,由“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拓展为“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强调了“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在履行《国家安全法》所规定的“单位”义务中应当发挥的重要作用。

习近平同志指出,“要以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契机,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全面实施国家安全法,深入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1]维护国家安全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一次不经意的拍摄或者一次无心的网上发帖,都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敌对势力和组织所利用,给国家安全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从近年曝光的案件来看,涉案者除了直接从事涉密工作的人员之外,还包含了国企职工、公司白领、在校大学生甚至打工者这样的普通人群。这些情况也反映出当前相当一部分国人的国家安全意识淡薄甚至缺失,防范意识薄弱,对一些可能泄露国家机密危及国家安全的行为及其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的威胁缺乏基本的辨别能力。因此,加强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提升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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