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法》第66条规定:“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处置国家安全危机的管控措施,应当与国家安全危机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
《国家安全法》关于“危机管控”的规定,赋予了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处置国家安全危机的管控措施的权力,解决了危机管控部门行使权力的合法性问题。但由于危机管控措施具有临时性、应急性和强制性等特征,不可避免地会对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法律也要求公民和组织对这种损害承担“特别牺牲”的义务。但是,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人民代表大会、司法机关、军事机关,行使的都是公权力。在行使权力可能损害公民、组织权益时,就应当符合合理原则,作为合法原则的必要补充。
合理原则又称为适当原则、比例原则、禁止过度原则,是行政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意指行政行为在形式合法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强调合理原则,既是为了进一步坚持合法原则,也是为了保护人民利益——保护人民利益既体现在出现国家安全危机时,国家采取种种强有力的危机管控措施,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也体现在国家采取具体的危机管控措施时对权益受损的公民、组织尽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义务。(www.xing528.com)
《国家安全法》赋予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可以采取的管控处置措施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越大,就越有可能造成公民、组织权益损害,就越有必要在立法中确立合理性限制。总的来说,有关机关行使危机管控措施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①管控措施应当与国家安全危机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这就要求采取管控措施的机关,应当在确保危机能够被管控的前提下,对所面临的国家安全危机加强情报收集和研判,分析其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这种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根据分析研判结果,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而不能一律采取最严厉的、对公民和组织权益损害较大的措施。②在多种管控措施可供选择,并具有相同效果的情况下,危机管控部门应当选择最大程度有利于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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