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法》第6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
1.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要依照本部门法定职责开展,并严格遵守法定的范围、条件、程序,对于具体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审查标准,如果中央部门有明确规定,要严格按照本领域的相关规定执行。
2.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开展工作。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不尽相同,国家安全审查事项涉及的范围也比较广泛。因此,在开展具体审查工作时,不仅要严格把握标准、依法办事,也要紧密围绕地方实际,确保国家安全审查的科学性和实际效果。一方面,要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规定;另一方面,实践中,部分地方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加强本地的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例如,《广东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规定,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重点科研单位和军工单位的周边建设项目;出入境口岸、邮件和快件处理场所、电信枢纽等建设项目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实施审批、监督管理。上海人大常委会2019年5月23日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决定》。(www.xing528.com)
3.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要依照法律规定和事权划分的原则进行。中央和地方在各个领域都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在开展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的过程中,依法应当由中央部门开展审查的,地方有关职能部门不能越权直接行使审查职权;依法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审查的,有关部门要有效实施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审查和监督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不仅要依据《国家安全法》开展,也要严格执行直接规范审查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在具体开展审查业务过程中,要接受中央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领导和指导。[46]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