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国家安全体制机制存在国家安全资源和力量分散、配置不合理、统筹协调不够等问题。切实维护国家安全,需要打破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地方之间的壁垒,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在应对重大国家安全危机层面需步调一致、上下贯通、无缝对接、协同推进,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整体合力。《国家安全法》第49条规定:“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
所谓协同,是指国家为使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地方之间能分工合作、协同一致地开展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所进行的各类活动。协同的作用在于,使得每一个具有维护国家安全职能的部门、人员和其他参与主体都能成为国家安全工作的部分,从而保证整个国家安全工作体系有条不紊、井然有序地运行。所谓联动,是指国家安全工作各参与主体联合行动、步调一致、互相配合,以实现共同的维护国家安全的目标。协同的目的是联动,协同是过程和手段,联动是目的和结果。[14](www.xing528.com)
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并不是《国家安全法》出台之后才有的做法。实际工作中,我国不少部门之间已经就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建立了协同联动机制。如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联席会议制度,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级联席会议制度,信访联席会议制度,环境保护部级联席会议制度,等等。可以预见,在维护国家安全领域,将会依法建立更多、更广、更深层次的协同联动机制,以更加充分有效地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确保国家安全。《反恐怖主义法》第8条第3款就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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