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法》第42条规定的“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责”,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等职权。其中,“侦查”是指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强制性措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措施,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等。“拘留”是指刑事拘留,即专门机关为了及时制止正在进行的犯罪,抓获现行犯罪分子和重大嫌疑分子,阻止犯罪危害延续,尽量消除犯罪后果,及时取得罪证查明案情,根据《刑事诉讼法》,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预审”是指专门机关为准确认定犯罪、惩罚犯罪,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侦查中收集、调取的各种证据材料予以核实。也就是进一步运用侦查手段复核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确定定案根据,并进一步发现犯罪线索,扩大侦查成果,以便正确处理案件。“执行逮捕”是指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或者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由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逮捕。(www.xing528.com)
2.“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是指专门机关根据《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人民警察法》《人民武装警察法》《邮政法》《出境入境管理法》《护照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在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时,可以依法行使的职权。主要包含以下几类职权:①行政执法方面的职权,包括可以依法采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必要时对有关人员的人身、财产进行临时性的约束或控制,对有关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处罚、惩戒和教育等;②行政调查方面的职权,包括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调取有关的档案、数据、资料,要求企业、组织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开展有关查验工作,责令停止相关危害国家安全信息的传输等;③行政管理方面的职权,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包括对有关人员、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及时掌握日常情况,维护所管领域的正常秩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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