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自行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支持驻军履行防务职责,保障驻军和驻军人员的合法权益。驻军和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保护特别行政区内的军事设施。
《国家安全法》第40条第3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自行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
按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为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香港、澳门的安全,中央人民政府向特别行政区派驻负责防务的军队,履行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特别行政区的安全、担负防卫勤务、管理军事设施、承办有关涉外军事事宜等多项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者因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者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驻军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和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www.xing528.com)
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支持驻军履行防务职责,保障驻军和驻军人员的合法权益。驻军和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保护特别行政区内的军事设施。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协助驻军维护军事禁区的安全。驻军和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联系,协商处理与驻军有关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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