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这里的“法规”既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也包括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法律、法规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责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原则性、综合性规定。例如,《国防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教育、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退出现役的军人安置和拥军优属等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第7条第1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军事设施保护法》第3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www.xing528.com)
2.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①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类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另一类是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例如,北京、河北、辽宁、吉林等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制定了《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②履行具体的行政管理职责。按照现有行政职权可分为行政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行政裁决以及其他职责。我国专门制定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职责作出规定。同时,在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中,也具体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例如,《国防动员法》第1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防法》第48条规定:“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征用者因征收、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突发事件应对法》第7条第3款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戒严法》第5条规定:“戒严地区内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兵役法》第66条第1款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②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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