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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安全法教程: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的职责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安全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制定地方性法规。

中国国家安全法教程: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的职责

《国家安全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制定地方性法规。《宪法》和《立法法》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一些地方为实施有关法律制定了相关地方性法规,如为实施《兵役法》《国防教育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了《征兵工作案例》,北京、上海天津、河北等二十多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制定了《国防教育条例》。二是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三是行使监督权,监督的方式有: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组织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进行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等。一些法律也对人大行使监督权作了规定。例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环境保护法》第2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情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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