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但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与这一国情相适应,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在遵守和执行的法律法规中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于国务院。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大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其中还包括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www.xing528.com)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按照《宪法》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样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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