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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维护核安全的内容及中国的核力量政策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国家维护核安全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有利于维护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安全,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这已成为国际共识。核力量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战略基石。中国始终奉行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政策,坚持自卫防御的核战略,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地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不与任何国家进行核军备竞赛,核力量始终维持在维护国家安全需要的最低水平。

国家维护核安全的内容及中国的核力量政策

《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国家坚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术,加强国际合作,防止核扩散,完善防扩散机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核活动和核废料处置的安全管理、监管和保护,加强核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防止、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对公民生命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不断增强有效应对和防范核威胁、核攻击的能力。”据此,国家维护核安全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坚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术

我国一向坚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术,加强国际合作,防止核扩散,积极完善防扩散机制。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有利于维护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安全,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这已成为国际共识。国际社会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已建立起一个相对完整的国际防扩散体系。国际防扩散体系在防止和延缓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维护世界和地区的和平和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生物武器化学武器等各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坚决反对此类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我国不支持、不鼓励、不帮助任何国家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坚决支持国际防扩散努力,同时也十分关心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主张通过和平手段实现防扩散目标,一方面,要不断改进国际防扩散机制,完善和加强各国的出口控制,另一方面,应通过对话和国际合作解决扩散问题。

我国历来重视核安全,先后加入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核安全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等国际条约,签署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并与其他国家就出口控制机制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解决有关防扩散问题的外交努力,推动通过对话与合作,以和平方式解决相关问题。有效的出口管制是实现防扩散目标的重要手段。作为一个具有一定工业和科技能力的国家,我国在这一领域采取了极为负责任的政策和举措,相关出口管制做法已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

(二)加强核安全管理、监管和保护

加强核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提高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安全水平;加强重大自然灾害对核设施影响的分析和预测预警;进一步提高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的可靠性;加强研究核反应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整改,对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设施要限制运行或逐步关停;规范核技术利用行为,开展核技术利用单位综合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大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实施强制退役。

加强核安全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完善核与辐射安全审评方法;加强运行核设施安全监管;强化对在建、拟建核设施的安全分析和评估,完善早期核安全许可制度;完善早期核设施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核材料、放射性物品生产、运输、存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加强核技术利用安全监管,完善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核设施流出物监督性监测;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推进早期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污染治理。

(三)加强核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www.xing528.com)

关于核事故应急,我国已经制定了《突然事件应对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能力建设,主要充实核事故监测、预警、处置、信息、后果评价、决策和指挥能力。加强核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核事故应急响应专业队伍,提高核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合理规范核电厂核事故应急计划区范围。强化地方政府的应急指挥、应急响应、应急监测、应急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制定并实施应急能力建设标准,配备必要应急物资及装备,提高地方政府应急水平。

(四)推进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建设

20世纪60年代初,为确保在民用核电站运行造成异常危险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未保险的潜在责任,为受害人提供充分赔偿,国际社会开始重视核损害赔偿问题,为此签订了1960年《关于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的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on Third Party Liability in the Field of Nuclear Energy)。在此基础上,国际社会达成了若干条约,规定了核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解决方案,包括责任主体、赔偿限额、追索权、免责事由和诉讼时效等方面。

我国迄今未加入任何国际核损害赔偿责任公约。国内立法方面,1990年曾起草《核损害赔偿责任条例》。2000年《产品质量法》修订,新增加的第73条第2款规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70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在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建设上,我国还需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核损害的定义和范围、提高核损害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建立先行赔付和追索权机制、规定特别诉讼时效等。

(五)增强应对和防范核威胁、核攻击的能力

军事核安全是核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核威胁都是客观存在的,不会因我们坚持核能和核技术的和平利用,加强核技术水平和核应急能力建设而完全消失或减弱。要建设完善核力量体系,提高战略预警、指挥控制、导弹突防、快速反应和生存防卫能力,威慑他国对中国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核力量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战略基石。中国始终奉行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政策,坚持自卫防御的核战略,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地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不与任何国家进行核军备竞赛,核力量始终维持在维护国家安全需要的最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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