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核具有放射性,核安全自核能进入人类使用范畴以来就备受关注。近年来,以恐怖主义为代表的各种非传统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其中核恐怖活动尤其令人担忧。核安全不再只是一个技术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1.民用核风险。20世纪人类发现核能之后,核能的开发与利用便成为全人类探索的方向。从经济与民用角度来看,核能源已成为现代社会举足轻重的能源供给组成。1953年,世界上第一座小型核电厂在美国建成。1960年,第一座商用核电厂——美国扬基核电厂投入运营。自20世纪70年代起,核电站及核能源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从1970年至1975年,核电装机容量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在20世纪末,全世界已有36个国家和地区的430座核电机组在营运之中,总功率近370 000兆瓦,提供了世界总发电量的17%。还有38个机组正在建设之中,33个机组即将被建造。近年来因为部分核事故及对相关安全性的担忧,世界范围内核能源使用缩减,但从总的趋势来看,世界范围内核能源的运行与使用,在安全与经济两个方面的衡量下,都呈上升趋势。
我国核工业起步于1955年,在20世纪50年代~70年代,主要为国防服务,与之相应的研究、制造、维护等核工业体系得到初步建立。改革开放后,核工业同样转向民用领域,80年代开始建立大亚湾与秦山两座核电站,之后又规划、在建、投入使用了一大批核电站。截至2014年9月4日,我国已建成并投入商业运行的核电站有8个,分别为浙江秦山核电站一期、二期、三期,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和岭澳核电站一期、二期,江苏田湾核电站,辽宁红沿河1、2号机组,福建宁德1号机组,防城港1号机组以及阳江核电站共20台机组。总的来说,我国的民用核能源的利用与相关建设,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取得领先地位,核能源在我国能源构成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核能源的应用得到如此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民用核安全事件也屡屡发生。1979年美国三里岛核事故、1986年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1999年日本东海村核事故、2011年日本福岛核事故等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影响之大与严重程度震惊全球。
近年来,世界范围内核恐怖事件的潜在危险不断增加。核恐怖袭击事件是指恐怖组织直接使用其掌握的核材料、核爆炸装置或蓄意破坏核设施、袭击核材料装运工具造成较严重的核毁伤或核辐射危害,以期破坏重要目标及设施、危及人民生命安全、引起公众恐慌的一种恐怖活动方式。与核电站、反应堆、核燃料厂等相比,工、农、医等行业使用的放射源与设施的安全保护及防护措施要薄弱得多。核材料的失窃、走私,放射源的丢失、废弃都可能成为恐怖组织实现核恐怖活动的物质资源来源。近年来,我国放射源事故呈上升趋势,发生了多起放射源丢失、被盗,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核材料和放射源一旦落入恐怖分子手中,必将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和意想不到的后果。
2.军用核风险。核能源的能量为人类带来最初的直观感受,是以武器的身份。核武器是指所有含有或被设计为含有或使用核燃料或放射性同位素,通过爆炸或其他非控制的核裂变或核聚变,或通过核燃料或放射性同位素的放射现象,足以造成大规模毁灭、普遍损害或大量中毒的武器。核武器爆炸产生的能量非常大,核爆炸的一瞬间能产生穿透力很强的核辐射,而且在爆炸后会留下很多放射性的污染物,其中一部分在高层大气中长期停留,随后缓慢地向全球扩散并散落到全世界各个地区,这类放射性“落下物”,成了环境放射性污染最重要的来源之一。1945年美军先后在日本的广岛和长崎投下两颗原子弹,其核爆炸后的影响与危害,时至今日仍然无法消除,核(军备)试验、核威胁、核震慑不仅危害着人类的和平,更对人类居住的整个地球环境造成巨大的压力。
我国在军用核安全方面面临的问题非常严峻。四个拥核国家直接与我国相邻,地区局势也并不稳定,我国面临着严峻的核军事威胁。一方面,虽然人类社会在一致地朝向缩减核军备、防止核武器扩散、减少核试验的方向努力,但拥核国家数量不断上升,除了中美英法俄五大常任理事国合法拥有核武器外,还有印度、巴基斯坦、朝鲜等国事实上公开拥有了核武器,同时以色列、伊朗、日本等国也被认为已事实上拥有、秘密研制、有能力研制核武器。另一方面,拥核大国虽然从数据上减少了核库存,但是核武器小型化等技术却日益先进,相应地,扩散危险也与日俱增。(www.xing528.com)
随着人类社会对核能源及核武器的利用与依赖越发深入,核利用不当产生的国际性影响甚至灾难也要求人类社会对核的利用达成国际性的合作。因此,核安全在全世界范围都得到了高度重视,国际社会在国际法框架下成立了有关的国际机构,包括:以“加速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和繁荣的贡献”,并“确保有机构本身,或经机构请求,或在其监督管制下提供的协助不致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为宗旨的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AEA);在辐射防护基本标准方面具有最重要国际影响的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Radiological Protection,ICRP);通过国际合作来促进其成员国完善和进一步发展科学技术与法律,以达到和平利用核能在安全、保护环境和经济方面的要求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OECE-NEA);以解决全世界关注的放射性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问题为宗旨的联合国原子能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ited Nations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the Effects of Atomic Radiation,UNSCEAR)。
20世纪90年代,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推动下,出现了核安全国际体制化管理的趋势,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各国之间开始达成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国际承诺;制定全球范围内相对一致的安全标准;推动国际承诺与安全标准的应用。国际原子能机构在这一行动中具有制定核安全标准的权能,这是联合国赋予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法律职能,对于该组织来说,推进国际条约的制定与实施、制定安全标准和提供其应用的机制是高度优先的。为了推动相应的国际合作,联合国就核安全制定了众多国际承诺及公约,这些条约包括《核安全公约》《核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联合公约》《核损害民事责任维也纳公约》《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核损害追加赔偿公约》《核事故或放射性紧急状态援助公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等,全球范围内的核能国家与数十个非核能国家先后在这些条约上签字。同时,国际原子能机构及其成员国也推动制定了相当多的安全标准,及至20世纪末已达200多个,覆盖了核能利用的各个领域,推动了核安全保障的进步。
近年来,为防范核恐怖活动威胁人类社会的安全,核安保工作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2010年至今,国际社会已经召开了4次核安全峰会,各国国家领导人共同商议核安保的国际合作,以提高各国的核安保水平,防范核恐怖主义的威胁。
我国也非常重视核安全。2012年我国出台了《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要求不断健全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加强技术支撑和基础能力建设,强化质量保证,完善监管机制和应急体系,严格安全管理,不断提高核安全水平。[6]2014年3月,习近平同志出席海牙核安全峰会,首次提出了中国核安全观,即发展核能要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以确保安全为前提发展核能事业;坚持权利和义务并重,以尊重各国权益为基础,推进国际核安全进程;坚持自主和协作并重,以互利共赢为途径寻求普遍核安全;坚持治标和治本并重,以消除根源为目标,全面推进核安全努力。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核安全导则以及国际公约组成。专门性法律有2部,即《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核安全法》;行政法规主要有《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我国还有《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保护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支撑核安保工作有序进行。此外,我国在行业规范性文件层面也非常重视核安保工作,发布了《核应急报告管理办法》《放射源分类办法》《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等行业规范性文件。
我国建立了核安全的监督管理体制。1984年成立的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对全国民用核设施核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国家核安全局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之一是实行许可证制度,同时对核电厂、核材料和核活动实施监督;国家环保总局对全国民用核设施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卫生部对全国民用核设施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剂量限值、卫生和健康状况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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