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生命维护系统和从事各种活动所必需的最基本的物质资源,生态问题集中反映了人、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生态关系,这一关系的演变,贯穿于人类社会的整个发展史。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高速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而与此同时,也给整个自然生态系统带来了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环境污染、土地退化、水资源枯竭、空气质量下降、植被遭受破坏、生物多样性受威胁、气候变化都已经成为严重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并制约着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生态安全备受关注。我国面临的生态安全挑战是多方面的,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水资源问题。水作为人类生活与发展的重要生态条件,其恶化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影响人居环境的重要安全问题。一方面,北方众多城市出现了严重的缺水问题,对当地的国民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另一方面,南方水资源从量上并不缺乏,但是从质上也难称满意。众多河流湖泊出现严重污染,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直排现象严重污染水资源,造成很多河流湖泊水质恶化,有水不能用,导致严重水质性缺水。
2.国土资源问题。土地退化(包括沙漠化、石漠化、盐碱化、草地退化)加剧,重金属、垃圾填埋及农药等有毒有害化学品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农业及人居环境污染问题十分严重。
3.森林和其他植被的破坏。长期以来对于森林植被的过度利用与破坏,导致水土流失,泥沙淤积,植被涵养水分能力降低,造成众多河流洪旱灾害频繁。1998年,我国南北持续3个月的特大洪水造成了巨大损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551亿元,这一灾害显示出长江、嫩江等河流、水系所提供的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等生态服务功能已被严重削弱,对整个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3]森林植被被破坏也使大量动植物处于濒危状态,生物多样性受到破坏。
4.气候恶化。一方面,西部地区因为干旱、高寒等问题,生态环境本就十分脆弱,加之人类的过度开发,沙尘爆发的次数日益频繁、强度愈演愈烈,荒漠化的土地仍旧在增加。另一方面,化石能源的利用,造成东部地区大气环境恶化,雾霾天气增加,工业废气和汽车尾气污染严重,很多城市PM2.5超标,空气质量严重下降,二氧化碳排放增长过快,气候变化加剧。(www.xing528.com)
脆弱的生态环境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严重障碍,对现代化建设构成了严峻挑战。2000年12月我国发布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从国家政策的角度将生态环境安全确定为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安全目标。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推动各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发展,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的政治诉求。从维护国家安全、全球安全,维护人类自身安全的角度出发,认识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生态安全保障系统,已经刻不容缓。
我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以保护生态环境,它们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在综合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土地保护方面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在水资源保护方面制定了《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大气保护方面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植被保护方面制定了《森林法》《草原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
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国际法的一个重大发展。1992年国际环境法进入快速发展和成熟期——1992年6月在巴西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也称“地球首脑会议”,通过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内的五大国际环境法文件,环境与发展的密切联系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里约会议后,国际环境法机构建设方面也取得了突破,国际法院增设了环境法庭,世界贸易组织也成立了研究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委员会。
国际条约是国际环境法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例如,《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等国际环境公约及其议定书。又如,我国和美国、加拿大签署的1972年《五大湖水质协定》,和瑞士等五国签署的1999年《保护莱茵河协议》等双边和多边条约。国际环境法中还存在着大量的软法。例如,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通过的宣言、决议和行动计划等文件,包括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198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关于环境和发展的里约宣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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