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法》第20条规定:“国家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抵御外部金融风险的冲击。”据此,国家维护金融安全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6]
(一)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机制
所谓宏观审慎管理,就是为了弥补传统货币政策工具和微观监管在防范系统性风险方面的不足,将金融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以防范和管理跨行业、跨市场和跨经济周期中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
近年来,国际金融危机表明,以防范单个金融机构风险,维护单个金融机构和市场稳定为目标的微观审慎监管在防范系统性风险方面存在严重不足。防范金融风险,要有宏观视野,单个金融机构的健康,并不等于金融体系的健康,因而,需要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宏观审慎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既跟踪金融体系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的运行状况,又关注金融体系在未来经济走势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既要保证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持续促进作用,又要熨平经济周期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影响,达到维护金融稳定、支持经济平衡发展的目标。为实现宏观审慎管理目标,需要在充分发挥价格型和数量型等传统政策工具作用的同时,通过丰富和补充新的工具,将资本金、杠杆率和流动性等传统微观工具的使用纳入宏观审慎管理中,发挥微观监管指标的宏观作用。
(二)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
为维护金融安全,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作了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7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第29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前,国务院办公厅和有关部门出台了《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等。
为了进一步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2012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提出,“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强化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提高监督方法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前瞻性,维护金融业安全稳健运行……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强化风险防范,始终把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贯穿于市场创新发展全过程,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www.xing528.com)
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是指金融运行的硬件设施和制度安排,主要包括支付体系、法律环境、公司治理、会计准则、信用环境、反洗钱以及由金融监管、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投资者保护制度组成的金融安全网等。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对维护金融安全至关重要。金融基础设施越发达、金融基础能力越强,国家的金融体系承受外部冲击的能力就越强。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分别规定,设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备。《征信业管理条例》专章规定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明确了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此外,为防范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等规章。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报告,当前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继续完善支付系统、证券期货交易结算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安全高效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推进金融业灾备中心合理布局,强化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提高防范网络攻击、应对重大灾难与技术故障的能力,逐步推进金融信息系统和密码应用等核心技术的国产化,建立健全与国际衔接、自主升级、独立可控的金融信息安全标准体系。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抵御外部金融风险的冲击
金融安全的核心内容是抵御国内外因素对金融体系带来的不利影响,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部分。对内主要是维护金融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健、有序运行;对外主要是金融主权独立,防范境外金融风险对国内金融体系的冲击和境外敌对势力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破坏。
为了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我国遵守20国集团峰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承诺,正在实施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确立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综合启动动态资本、动态拨备、流动性和杠杆率四大新监管工具,搭建中国金融业新的监管框架。为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增强金融风险防范能力,2013年8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领域重大风险隐患等重大政策事项进行研究、达成共识,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增强金融监管合力。为了防范和化解重点领域和地区的金融风险,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核查,指导金融机构做好各级地方融资平台债务管理。监督金融机构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房地产和钢材等重点风险领域和不良贷款快速上升地区的信用风险排查,做好风险防控预案,同时防止“一刀切”式的抽贷、停贷、压贷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避免形成新的不良贷款。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等非法金融活动,清理整顿各类违法违规交易场所等。
随着我国金融体系对外开放与融入程度的提高,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影响大为增强。《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了对于外资银行以及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证券法》第224条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应当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提供法律保障,还制定了《外汇管理条例》《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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