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卫和管控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据此,国家维护国土安全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8]
(一)维护国土安全的目标
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维护国土安全的目标是“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国防法》第2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神圣不可侵犯”。领陆、内水、领海、领空都属于我国的领土,我国对其具有领土主权。领土是一个国家在国际上得到承认的根本特征,领土主权不容侵犯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宪法法律的规定。主权对内具有最高性,对外具有排他性。
除了传统的领土主权以外,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各国越来越重视海洋的管理、养护和开发利用,也越来越重视维护本国的海洋利益。海洋利益是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岛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我国的海洋权益主要包括:①一切属于我国的岛屿和群岛的主权不受侵犯。②我国对于领海、领海上空、领海的底床及底土都享有主权权利。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我国领海的权利,但是外国军用船舶进入我国领海,必须经我国政府批准。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我国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我国法律法规。③我国在毗连区内的权力主要包括管制权和紧追权,即在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方面行使管制权;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时,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④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涉及对渔业和矿产等自然资源的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以及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⑤我国对海洋领域享有的历史性权利。
(二)维护国土安全的防务活动
“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是国家在和平时期维护国土安全的主要防务活动。边防、海防和空防是指国家为了保卫领土主权在领陆、领海和领空所采取的防卫和管理措施。《国防法》第12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其中第8项规定,国务院“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9](www.xing528.com)
目前,我国在中央层面设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协调全国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以实现对边防、海防和空防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在具体分工方面,根据《国防法》第27条的规定,分为防卫工作和管理工作两部分。前者指防止对我国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的武装侵犯,后者指边防、海防和空防的建设及日常性管理。根据《国防法》第27条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防卫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分工负责边防、海防和空防的管理和防卫工作,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目前我国的现实实践是:在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国防部、公安部和外交部分工负责;地方的边境管理工作在中央国家机关的领导下,由各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军分区分工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公安边防武装警察部队具体组织实施。
另外,国家还要根据边防、海防、空防的需要,建设作战、指挥、通信、防护、交通、保障等国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国防设施建设,保护国防设施安全。这些国防设施除了大部分军事设施外,还有人民防空工程、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等,也都属于根据边防、海防和空防需要而建设的国防设施。
(三)维护国土安全采取的防卫和管控措施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17条的规定,为了实现“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目的,在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的基础上,国家可以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卫和管控措施,具体包括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科技、教育等各个领域的措施。例如,《出入境管理法》第6条第3款规定:“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领海及毗连区法》第1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民用航空法》第174条第2款规定:“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擅自飞入、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外国民用航空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令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2013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国防法》《民用航空法》和飞行基本规则,宣布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这也属于上述防卫和管控措施。
《国家安全法》第17条所述的“一切必要的”措施,既包括和平的措施,也包括非和平的措施;既包括对外措施,也包括对内措施;既包括对外防备和抵抗侵略,也包括制止国内企图分裂国家的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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