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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的遵守与国家安全教育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国家安全法律的执行者和实施者,是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维护者和保障者。党的领导是国家安全的有力保证,因此,党的机构对于国家安全法律的遵守也是题中应有之义,在未来的国家安全立法中应该予以明确。由此,国家通过立法,对国家安全守法的宣传教育形式作出了规定。国家安全守法的宣传教育是国家行为,并通过国民教育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两大体系实施。

国家安全法的遵守与国家安全教育

守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国家安全法》第9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在我国宪法法律对国家安全守法的设定上,主要是通过各位阶、各部门法对公民个人和组织团体的法律义务作出设定。

在涉及权利和义务的表述时,我国宪法和大多数法律将权利置于义务之前。在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中,大多数法律都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设立专章进行规定。与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设定相区别的是,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中常见的一种表述为义务在权利之前,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出国家安全利益优先和对公民和组织权利的一种克减。譬如,《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二章标题为“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人民武装警察法》第三章标题为“义务和权利”,《法官法》第二章标题为“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检察官法》第二章标题为“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公务员法》第二章标题为“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单独特别将公民、组织的义务置于权利之前的法律共有3部,分别为《国家安全法》第六章“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反间谍法》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国防法》第九章“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由此可见,公民、组织的权利在国家安全领域的极少数几部特定法律规定中相对于国家利益优先时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克减,这也是立法者在维护国家安全上进行价值平衡的必然要求。

1.对公民、组织守法义务的设定。在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中,大多数法律都有专门的章节对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进行设定。如前所述,其关注的重点和优先级是在对国家利益的保护和对公民义务的强调。《宪法》第51~55条规定了公民的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国防法》第50~53条、《国家安全法》第77~79条、《反间谍法》第19~25条规定了公民、组织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义务。

2.国家机关的国家安全守法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领域守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国家安全法律的执行者和实施者,是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维护者和保障者。国家机关守法具有强大的示范效应,而国家安全机关不遵守相关的法律或者在工作中不合乎法律规定的要求或者守法不够规范,其造成的危害往往也极其巨大。在国家安全守法的义务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法外之地。因此,无论是什么机关,其对于守法义务的遵守都应该是一致的,不存在豁免。不仅如此,党政机关还要带头守法。党的领导是国家安全的有力保证,因此,党的机构对于国家安全法律的遵守也是题中应有之义,在未来的国家安全立法中应该予以明确。

3.国家安全守法宣传教育的法定化。《国家安全法》第14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第76条规定:“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由此,国家通过立法,对国家安全守法的宣传教育形式作出了规定。国家安全守法的宣传教育是国家行为,并通过国民教育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两大体系实施。这就确立了国家安全守法教育培训的法定地位,固定了国家安全守法教育培训的法定形式,避免了过去国家安全守法的教育培训无法可依、流于形式等问题。

在国家安全守法的宣传教育中存在的一大难点即如何处理公开与保密的界限问题。长期以来,国家安全守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出于保密工作的考虑,特别是在涉及一些具体的案件时,往往选择不公开处理,也很难看到公开报道。案件完结后的公开对于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往往有着非常好的促进作用。宣传教育工作在此问题上的沉默一方面导致人民群众对于此领域的无知,另一方面也使得一些非正规的传言得以流传,其后果是导致相关部门工作的外部环境更加恶劣,相关部门变得神秘化和难以接触,非常不利于相关工作的开展。

值得肯定的是在《国家安全法》出台后,新闻媒体对于国家安全守法的宣传在质和量上都有了很大的提升,特别是对于反间谍等领域的刑事案件也都有了大量的报道,使公众对于国家安全守法有了更直观和更深刻的了解,客观上也促进了国家安全工作的开展。

4.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除了宣传教育部门和新闻媒体以外,执法部门对于本领域法律的普法工作更应有着责无旁贷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国家机关是国家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主体,同时肩负着普法的重要职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国家安全领域的普法工作,在遵循“谁执法谁普法”制度的过程中,更要注重本领域所具有的特殊性,做到以下几点:建立普法责任制;明确普法内容;切实做好本系统普法;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起草制定过程向社会开展普法;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向社会开展普法;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等等。总之,在做好日常宣传的同时,应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等时间节点,积极组织开展集中普法活动,不断增强法治宣传实效。

【注释】

[1][英]汤姆·宾汉姆:《法治》,毛国权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

[2]戴雪的“法律主治”思想包括,“除非明确违反国家一般法院以惯常方式所确立的法律,任何人不受惩罚,其人身或财产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且所有人,不论地位条件如何,都要服从国家一般法律,服从一般法院的审判管辖权”;“个人的权利以一般法院提起的特定案件决定之”。[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2页。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99页。

[4]《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22页。

[5][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78页。

[6][奥]凯尔森:《纯粹法理论》,张书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96页。

[7]美国著名法理学者朗·富勒认为,法是“有目的的事业”,法律的内在道德包括八个要素(法治原则):①一般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②公布。③非溯及既往。不能用明天的法律规则约束今天的行为。④明确。⑤不矛盾。否则人们将无所适从。⑥可为人遵守。法律不应当规定人们无法做到的义务。⑦稳定性。⑧官方守法。

[8]拉兹提出法治的四大要件:①以法律保障人权(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限制政府公共权力的滥用;②良法之治,必须尊重人的平等、自由、良心和尊严;③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力制衡的国家权力关系;④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如司法独立、无罪推定等。其形式标志为拥有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和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9][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7页。

[10]《韩非子·心度》。(www.xing528.com)

[11]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求是》2015年第1期。

[1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17-10/27/c_1121867529.htm,2019年8月9日访问。

[1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20字要求,现在更新为“宪法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两方面的要求。

[14]王胜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载中国人大网:http://npc.people.com.cn/n1/2017/1225/c14576-29726949.html,2018年4月19日访问。

[15]“习近平作说明: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载中国青年网:http://news.youth.cn/gn/201410/t20141029_5930139.htm,2019年8月9日访问。

[16]贾绘泽:“习近平奋斗幸福观的科学内涵”,载光明网:http://topics.gmw.cn/2018-06/15/content_29303192.htm,2019年8月9日访问。

[17]“国家安全法为构建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推进国家安全各项工作法治化提供了基础支撑。在国家安全法是一部维护国家安全的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律,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中起统领、支撑作用。国家安全法对国家安全领导体制机制,国家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职权划分、保障措施规定了完整的框架,预留了接口。国家安全法的制定,为开展国家安全工作和制定其他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规定提供了依据和遵循。在这部法律的统领下,国家安全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规范体系和保障体系等各项建设,将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李建国:“全面实施国家安全法 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在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法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中国人大》2016年第8期。作者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18]吴庆荣:《国家安全行政法基本论》,时事出版社2008年版,第134页。

[19]吴庆荣:《国家安全行政法基本论》,时事出版社2008年版,第134页。

[20]莫于川:“中国行政调查制度的若干问题与完善路向”,载《学习论坛》2011年第4期。

[21]吴庆荣:《国家安全行政法基本论》,时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9页。

[22]2016年12月30日,江苏省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赣榆召开举报危害国家安全线索表彰会,对发现水下可疑装置的渔民张某和电话举报人万某分别给予奖励。9月底,连云港市赣榆区渔民张某在黄海近海海域捕鱼作业时,从海底捞获一个不明装置,上面有清晰的外文文字。其渔民朋友万某获知情况后,认为事关国家安全,即刻向国家安全机关电话举报。国家安全机关接报后高度重视,立即派员带回可疑装置并进行技术分析,发现该装置为国外制造和使用,并具有定位功能。“江苏2渔民水下捞获某国不明装置 及时举报获重奖”,载凤凰资讯:http://news.ifeng.com/a/20161230/50504059_0.shtml,2017年7月15日访问。

[23]吴庆荣:《国家安全行政法基本论》,时事出版社2008年版,第167页。

[24]《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0条规定:“外国人有本法第59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24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60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25]《网络安全法》第6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6]《网络安全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第26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7]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268~269页。

[28]沈德咏:“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载《中国法学(中文摘要版)》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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