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地方立法。我国现辖有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民族自治区以及300多个设区的市。根据《立法法》第72、82条等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从目前通过互联网检索到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看,有关国家安全的规定不多;地方政府规章类别的规范性文件要明显多于地方性法规类别。从规定的内容上看,主要可划分为两大类别,一类是关于涉外建设项目管理以及信息安全保障的事项,一类是关于国家安全机关的执法保障的事项。
可以归类为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国家安全立法主要有:《四川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条例》(2002)、《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08)、《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2008)等。
可以归类为地方政府规章的有关国家安全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从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1998)之后,辽宁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贵州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等先后颁行的内容相近的行政规章。从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南京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暂行办法》(1996)之后,河北省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等先后通过的类似行政规章。(www.xing528.com)
2.特别行政区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地方立法。我国现辖有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关于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规定,是一国两制下的一项特殊安排,体现了国家对特别行政区的信任与尊重。无论是对特别行政区还是其居民而言,维护国家安全不仅是义务,更是一项神圣职责;它不仅是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需要,更是港澳社会和居民的根本利益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曾拟议颁行有关国家安全的立法,但进展有曲折,立法多次被无故延宕,甚至遥遥无期,2020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当机立断,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堵上了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制度、法律漏洞,有力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保障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巩固和完善了香港“一国两制”制度基础。
澳门特别行政区力推国家安全立法工作并取得了重要成果,2009年2月2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了《维护国家安全法》。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制定,不仅会对澳门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也会对香港相关立法产生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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