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缔结或加入的条约中有关国家安全的规定无疑属于我国国内法。但是,其效力范围并不只及于本国人和本国域内。它们既有行政法规范,又有刑事法规范;既适用于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也适用于在国外的本国公民,还可适用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故国家安全法的实施必然与相关国际法产生联系,甚至与某一外国法产生管辖权的冲突。国家安全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必须妥善处理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确定涉外刑事案件管辖权,依法惩处实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行为的外国人,积极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依法处理涉外行政案件,保障涉外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行政救济权利。在防止核扩散,打击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我国还缔结和加入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公约,承担维护国际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国家安全法的制定与实施必须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同时要善于运用这些原则来捍卫国家主权和安全。譬如,国家安全涉外执法中,各国应平等地适用对罪犯惩处方面的诉讼制度并加强司法合作,彼此尊重立法与司法权、国家的属地和属人优越权,尊重各国对其领土与国民的管辖权;我国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坚决反对来自各方面敌对势力对我国内政的粗暴干涉,打击“台独”“藏独”“疆独”“港独”势力的分裂活动,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在坚持国际合作原则方面,我国国安执法机关与他国以及国际组织通力合作,以及时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各国一般把国际习惯视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不会制定与国际习惯相冲突的国内法,我国亦如此。对于国际条约,各国法律会规定其在国内法中的地位,但我国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刑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相关条约的地位,民商事法律规定相关条约优先。根据《宪法》《立法法》以及《缔结条约程序法》,国际条约在我国分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国务院核准的条约和协定”以及“不需要批准和核准的条约和协定”三个层级,其地位与相应国内法等同,依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同位法国际条约优先”原则。(www.xing528.com)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此规定尽管没有明确国际条约在刑法中的地位,但首次在国内刑事立法中增加了与国际条约有关的内容,使国际条约在我国成为刑事法律的补充。在中国,国家安全执法机关除了适用我国国内一系列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之外,还应严格遵守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双边、多边条约。譬如,《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
国家安全涉外执法除了要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外,还应熟悉了解国际法中的国籍制度、普通外国人和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庇护制度、引渡制度等,它们都与我国国家安全的涉外执法活动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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