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实现国家安全状态、保障国家安全能力的最佳方式。国家安全法治是一国法治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一国法治的重要基础。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套用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概念的界定,国家安全法治就是人人普遍服从、遵守良善的国家安全法律,国家依法维护和实现国家安全。
在法治思想发展史上,有“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不同侧重的主张。法律实证主义思想认为,法治就是要追求法的安定和“法律统治”,最大限度地信奉法律的权威和作用,而不是树立君王权威、道德教化或神圣旨意;法治要有立法的程序性规则,执法的程序性规则,法律的透明性、稳定性、普适性、预期性和清晰性等要素。而自然法思想则主张,政府要遵从执行一套明确的普遍性的法律规则,以确保政府服从于“社会契约”,保障公民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公权力不仅要廉洁高效,更要努力以看得见的方式达到“实质正义”。
我国自1978年开始重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以来,在有关法治的思想认识深度和社会变革广度方面进展显著。从高度浓缩概括的十六字指导方针的变迁就可以看出党和国家在法治建设理念上的“升级换代”: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取代了过去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新的法治建设指针紧扣法治运行的环节特点,精辟扼要,公平理性,突出法治的过程和结果导向,既重视法律制度的完备和科学,也强调法律的有效实施。
从形式上看,国家安全法治就是要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安全要有可依之法。这并不是说,一国制定了一部或者几部名为国家安全法的法律,就解决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所有问题。国家安全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相关的法律规范体系必定相当庞杂。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必须适应一国的具体国情,纵向和横向的法律法规要体系完备、科学设置、有效衔接、指引明确。(www.xing528.com)
从价值上看,国家安全法治要求有国家安全“良法”和“善治”。“良”与“善”是人们的一种主观评判,的确有可能存在评价标准与尺度不一的情况。但总体来说,要达到这一评价要求,国家安全的立法就要突出对公民的权利保障,要有效遏制政府的相应权力(当然也不能走到相反的一端以至于无力应对有关国家危险),要讲求程序正当,要在保密和公开、迅捷应急与公众参与等矛盾关系中实现平衡,法律制度的整体框架与微观规范要有利于国家安全治理的效能提升。
在我国,改革开放、依法治国与加强维护国家安全的历史进程是大体同步的。在改革开放进程中,人们日益感受到维护国家安全事业的重要性,认识到国家安全法治的必要性。由于党和国家对国家安全法治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引下,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变革,全国上下在有关国家安全法治的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和制度完善等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呈现出健康的发展态势。《宪法》体现了对国家安全的重视;我国国家安全法律从无到有,从零散粗糙转向系统细致;国家安全的管理也逐步实现了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国家安全司法也随着国家整体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实现了“公正”“效率”的目标;社会各界维护国家安全的自觉性大大增强。当然,与我国法治建设总体状况存在各种负面因素一样,国家安全法治领域也同样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需要不断革新落实,使得既能应对眼前的各种风险危险,又能谋求长期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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