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要实现共同安全,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0]:
1.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原则。2011年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指出,中国倡导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寻求实现综合安全、共同安全、合作安全。中国追求共同安全,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各国命运休戚与共,国际社会应增强共同安全意识,既要维护本国安全,也要尊重别国安全关切。要摒弃冷战思维和同盟对抗,通过多边合作维护共同安全,协力防止冲突和战争。充分发挥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作用,建立公平有效的共同安全机制。
走和平发展道路,是我国根据时代发展潮流和我国根本利益作出的战略抉择。我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积极争取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睦邻友好的周边环境、平等互利的合作环境、互信协作的安全环境、客观友善的舆论环境。我们要加强战略思维,增强战略定力,更好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坚持开放的发展、合作的发展、共赢的发展,争取和平国际环境发展自己,又以自身发展维护和促进世界和平发展,不断提高我国综合国力,不断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和平发展带来的利益,不断夯实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基础。我们要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但决不放弃我们的正当权益,决不牺牲国家核心利益。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其他国家也都要走和平发展道路,只有各国都走和平发展道路,各国才能共同发展,国与国才能和平相处。中国发展绝不以牺牲别国利益为代价,我们将坚定不移地做和平发展的实践者、共同发展的推动者、多边贸易体制的维护者、全球经济治理的参与者。
2.积极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我国积极促进国际安全交流合作。战争和对抗只会导致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对话和谈判是解决争端的有效和可靠途径。要以合作谋和平、以合作保安全、以合作化干戈、以合作促和谐,反对动辄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www.xing528.com)
除了上述领域开展的国际交流合作,我国还在军事安全、网络和信息安全等领域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国防法》第6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外军事关系,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第6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国际社会采取的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安全、稳定的与军事有关的活动,支持国际社会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争端、军备控制和裁军所做的努力。”第6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遵守同外国缔结或者加入、接受的有关条约和协定。”我国还积极开展双边、多边的互联网国际交流合作。
我国秉持积极有为的国际责任观,认真履行应尽的国际义务。作为国际社会中负责任的国家,我国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积极参与国际体系变革和国际准则的制定,参与全球性问题治理,维护世界和平稳定;是唯一公开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核国家;是派出维和人员最多的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是最早制定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积极参与反恐、防扩散领域国际合作,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国家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为打击海盗行为向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派遣海军护航编队;参与了100多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签署了300多个国际公约,成为国际体系的参与者、建设者和贡献者。
当今世界面临的安全挑战复杂多样,很多问题需要各国携手应对。我国主张超越“零和”思维,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通过对话沟通增进互信。各国应寻求安全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既让自己安全,也让别人安全,共同应对各种安全问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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