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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中国国家安全法教程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法治政府,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之不受侵犯。(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概念人之所以为人,乃在于人有其人格尊严、地位与价值。《国家安全法》第7条也明确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国家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立法、执法和司法均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中国国家安全法教程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既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家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法治政府,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之不受侵犯。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概念

人之所以为人,乃在于人有其人格尊严、地位与价值。人格尊严的核心在于个体人的存在价值具有独立性,既不因其身份、年龄、职业、性别、地位、阶级、党派、信仰、种族、能力等不同而有所不同,也不因其对社会贡献程度不同而有所不同。人权,简单来说就是人类的权利,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所有人类成员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人权是权利最一般的形式,其核心就是使人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生存和发展。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的论述”和洛克的“天赋人权论”等都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国家存在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民权利”的基本思想。人权先于政府而存在,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人权是当代国际社会公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根据《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法文件,基本人权包括生存权、平等权社会保障权、环境权、自决权、发展权、知情权、接受公正审判权、安全权、基本自由、接受教育权以及和平权。国际公认,基本人权在人权中享有优先保障地位。

我国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国家安全法》第7条也明确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国家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立法、执法和司法均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意味着,在立法中,要充分确认和保护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合理配置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在执法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履行公仆职责,不得滥用手中的权力,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活动中,要通过司法权的行使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内容

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是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因而世界各国法律中都有关于保障人权的规定。《国家安全法》第7条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一方面体现了现代法治精神,有利于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保障和实现人权,有效提升国家安全法治化水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回应国际舆论质疑,有助于树立我国民主、开放的大国形象。(www.xing528.com)

在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司法中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在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实践中,执法权应当恪守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以下几点要求:[1]

1.执法权与公民权利发生关系时,必须针对性地考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其内容主要包括:执法权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时,不仅需要规定正当理由、正当程序,而且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要求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执法权剥夺当事人的财产时,同样也需要规定正当理由和正当程序的要件,还须规定在法定范围内剥夺而不能过度剥夺,并须规定妥善保管的义务;执法者获得、掌握公民的信息和资料时,涉及执法权与公民隐私权的问题,立法中应当规定其合理使用的原则和使用的边界;执法权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有必要对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宗教信仰自由保持必要的尊重;等等。

2.即使在紧急情形之下对公民的自由和财产进行限制或者剥夺,也不得克减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从宪制角度来看,即使处于紧急状态之下也有一些权利不可被剥夺,何况紧急情形较之紧急状态还不是那么迫切,因此,确定最基本的不可克减的权利非常重要。这一点可以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内容,其中规定不可克减的权利包括:免于因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的权利、被承认在法律面前的人格的权利以及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利等。

3.对武器和警械的使用必须规定正当的理由、严格的条件以及适当的程序。武器和警械的使用是警察权最具暴力性特点的一环,其涉及内容很多,需要遵循专门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为《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针对这两部立法的不足之处,今后进行修改时应进一步明确一些基本内容,包括使用的理由、条件和程序等问题,避免武器和警械的滥用造成对人权的严重侵害。

4.当出现执法权与公民权利之间的争议时,应当为公民权利提供司法救济的途径和渠道。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争议一般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执法权违法行使给公民权利造成侵害,这时应当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并设计合理的赔偿制度;二是执法权并未违法行使,但是增加了公民的义务或者减少了公民的权利时,应当为公民义务增加或者权利减少提供必要的补偿,因此,有必要建立补偿制度。

5.执法权的行使要考虑的人权范围较广,不仅要考虑相对人的人权,也要考虑执法行为可能涉及的其他公民的人权。警察执法权的暴力性特点导致其行使职权时不仅可能伤及相对人,还可能伤及现场无关人员,这时警察应尽到及时救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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