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法作为一门独立的部门法,具有其相对独立的特征,使之与其他法律区别开来。但《国家安全法》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一些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一种不可分的关系。从这一角度看,我们研究《国家安全法》,就必须弄清它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在此重点介绍《国家安全法》与《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反恐怖主义法》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等的关系。
1.《国家安全法》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安全法》的立法依据和授权来源。例如,《宪法》序言、第28条、第40条、第54条均涉及国家安全的内容。未来,《宪法》可在国家安全问题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例如,我国当前应参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做法,确定“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地位,把“国安委”的职能和组织机构等内容以宪法形式予以确定。同时厘清“国安委”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等部门的相互关系。这一方面是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另一方面可为相关的国家安全立法提供法律依据。
2.《国家安全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内有很多有关国家安全的规定。例如,《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了12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罪状、刑罚等内容,还在总则规定了与上述犯罪相关的犯罪形态、追诉时效、刑罚种类、特别累犯等;《刑事诉讼法》用9个条款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诉讼程序。可以说,在刑事犯罪的规制领域,《国家安全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是特殊法和一般法的关系。离开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便无法得到有效的预防和惩处。因此,《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规定对国家安全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是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而上述法律的修订与完善,也是对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
3.《国家安全法》与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关系。《国家安全法》与行政法律规范关系密切。行政法律规范是指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从范围上看,行政法律规范更为宽泛,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涵盖了国防、公安、国家安全、民政、司法行政、金融、工业、农业、交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个行政部门;《国家安全法》与行政法律规范相比领域较为狭窄,侧重点是事关国家安全与发展的条件及环境、国家政权及政治制度、社会制度的保护等方面。从内容上看,二者是相互包容的,行政法学的一般原则、一般原理,如依法行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行政处罚权力、行政执法程序及行政法律救济等,同样适用于国家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由于国家安全机关具有行政机关性质,因此,《国家安全法》也涉及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等问题。(www.xing528.com)
4.《国家安全法》与《反恐怖主义法》的关系。《国家安全法》的出台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反恐怖主义法》的出台是“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恐怖主义和国家安全并不是两个独立的、互不关涉的问题,恐怖主义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所面临的最严重的非传统安全问题之一。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深受“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三股势力之害,暴恐问题是目前对我国国家安全的最大威胁。恐怖主义不但威胁国际安全,还威胁国内安全,进而对总体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从制定主体上看,《国家安全法》和《反恐怖主义法》具有相同的效力等级,并不存在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虽然《国家安全法》制定在先,但也不能说《反恐怖主义法》完全依照《国家安全法》制定,当二者存在冲突时,也不能简单地说,《国家安全法》的效力优先于《反恐怖主义法》。当然,反过来也是不能成立的。但从内容上看,二者还是有一定的层次性,恐怖主义问题是国家安全问题的一部分,国家安全问题和恐怖主义问题是一般和具体的关系。但恐怖主义问题有其特殊性,不能完全被国家安全问题所“涵摄”,因此在二者的关系上,不能简单适用传统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但是,《国家安全法》可以为《反恐怖主义法》和我国的反恐提供方向性指导。[21]
5.《国家安全法》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关系。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一样具有约束力。因此,我国要加强对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分析和研究,与签约国相应机构建立完善合作机制,在国内、国际两个战场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利益。以反恐为例,近年来我国境内的恐怖袭击都有境外恐怖势力的影子。恐怖主义的枝叶在国内,但根却在国外,这是当前难以彻底铲除恐怖主义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强国际反恐合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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