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国国家安全法教程-奴隶社会时期

中国国家安全法教程-奴隶社会时期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原始社会初期,没有国家的概念,安全问题主要是指全体社会成员防御其他部落或氏族。但最初并没有明确的律条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保护国家安全。在商、周时期,国家暴力机器逐步建立并完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逐渐被统治阶级明确规定为最严重的犯罪,并以重刑处罚。由此可以得出,“有乱政”成为当时立法的指导思想,即立法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权的稳定。

中国国家安全法教程-奴隶社会时期

原始社会初期,没有国家的概念,安全问题主要是指全体社会成员防御其他部落或氏族。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国家由此产生。但最初并没有明确的律条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保护国家安全。进入奴隶社会后,奴隶主和奴隶的阶级对立开始出现;奴隶主阶级内部也逐渐发生变化,形成了奴隶主贵族阶层和庶族阶层,以及依附于奴隶主贵族的自由民。但这一时期仍然没有有关国家安全的立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更多是基于权力斗争或领土扩张的目的而做出的,国家生存和发展的主题是维护以政治安全为主的国家安全。据《左传·哀公元年》记载:“(少康)使女艾谍浇,使季杼诱豷,遂灭过、戈,复禹之绩。”此处意思是说,约公元前20年,夏朝帝王少康派女子艾到敌人浇之处进行间谍活动,并以此灭掉了过国和戈国。另据《大戴礼记·千乘》载:“以中情出,小曰间(一作问),大曰谍(一作讲)。”即小的窃密活动叫作“间”,大的窃密活动叫作“谍”。由此可知,我国早在夏代少康时期[1]就使用间谍进行国家之间的斗争,虽然彼时还没有确立间谍犯罪,但这已是可考证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间谍犯罪的雏形。

在商、周时期,国家暴力机器逐步建立并完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逐渐被统治阶级明确规定为最严重的犯罪,并以重刑处罚。据《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由此可以得出,“有乱政”成为当时立法的指导思想,即立法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权的稳定。西周后期,国家安全异化为维护统治者权位安全,实质上成为以皇家为核心的政治安全,统治阶级对危害政权犯罪的刑罚也愈发严酷。周厉王时期,“国人”在背后议论他便构成死罪。据《邵公谏厉王弭谤》载:“厉王虐,国人谤王……王怒,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2](www.xing528.com)

为了防止奴隶们聚众生事,危及国家政权,先秦以前的统治者还规定“众庶”“奚隶”,聚众出入者,皆处死刑。《尚书·盘庚》还列有“颠越不恭”罪,也就是颠狂逾法罪,这种犯罪显然危及统治者政权的稳定,因而也处以重刑。[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