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务人员考评与奖惩是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主要方法之一,考评与奖惩至少应包括:①医保诚信医师的管理自查与监控制度,与医师签订《门诊医保医师诚信规范守则书》(见附件);②医保指标量化考核奖惩制度;③医保日常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同时考核内容还应包括履行医保诚信规定情况、参加培训情况、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等。考核的方式可采取个人和科室相结合,考核奖惩和医师绩效、职称相结合的方式,医保考核应该纳入医院总体考评体系。考核的内容重点应为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合理住院等。通过对执业医师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分析和监管,及时发现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收费等行为。将对同级同类科室执业医师的医疗费用及构成进行排比,对排名居前的执业医师进行重点监管。跟踪和分析临床上用量较大的药品的使用情况,核查用药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附件:
门诊医保医师诚信规范守则书(示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对医师出诊的各项管理规定,按照“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提高医疗质量,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医院特制订《门诊医保医师诚信规范守则书》,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按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和医保限定诊断开具处方,尤其口服抗癌辅药、化疗药。
(1)处方书写字迹工整,签名字体同处方留样,清晰易辨。一般项目认真填写不能有空项。每张处方不能超过5种药品。
(2)一次取药量一般为14天,特殊情况应在处方附件中写明情况。靶向治疗药品每次开药量不得超过30天。
(3)需要长期连续使用药品者,同类药提前取药累计总天数不可超过2天。上次取药地点、时间和数量可通过“门诊医师服务平台”和本院HIS“患者历史治疗记录”进行查询。
(4)医师出诊应使用UKEY,每次开具药品前均应点击查询患者历史治疗及开药记录,同类药品不可同时在限定时间内重复开具。
(5)处方单次、每日和疗程剂量均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在用法中再次签字。处方诊断应与药物说明书的适应证、用法相符,不可超范围开具。
(6)普通医师(主诊以下医师)不可开具靶向类药品,同时普通医师在无副高及以上医师的指导下,不可开具化疗药品。
(7)接诊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药品,不可根据患者要求,开具本人不熟知疗效、用法的药品。(www.xing528.com)
(8)医师应严格控制处方次均费用,不可开大处方。
2.出诊医师应严格遵守医师管理法。无医师执业证、未在医保注册备案及进修生、研究生均不可单独出门诊,下级医师不可使用上级医师的工作站接诊患者和开药。进修生如在上级医生的指导下出门诊须在本院进修满四个月,并在医务处备案审批后方可出门诊,签署各项检查单、处方时须有上级医师的签字。没有备案或者没有上级医师签字及代替签字人签名的医疗文书视为非法行医。
3.患者必须持身份证、医保卡实名就诊。医师在接诊时要仔细核实患者的身份,确保患者本人、医保卡、身份证相一致。患者卧床不能亲自就诊者,代办人应持本人及患者身份证并在诊室进行登记。
4.医师在为患者开具其他检查与治疗时也应查询“患者历史治疗记录”,按诊疗规范的项目及间隔时间检查与治疗,不可重复开具。
5.医师应认真书写门诊病历。每次诊疗均应在门诊病历中书写就诊时间、病情描述、诊断、检查情况、处理意见、药品名称用量用法及天数、医师签名等。
6.按病情真实书写各种医疗文书及患者证明材料,不可以任何理由编写不真实或为非本人诊疗的患者书写各种医疗证明材料。一般可陈述某患者某时间的诊断及进行何种治疗。不可书写与病情无关的医疗证明材料(如建议病休、病退、必须用何药物、建议报销等)。
7.严控各种骗保行为,医师不可协同或帮助患者以各种方法及理由倒卖药品或倒卖其他医疗项目,对于发现刷卡倒药可疑人员应立即上报门诊办或医保办。
凡未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和《处方管理办法》者,除按医院相应管理办法处罚外,参照《处方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及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黄牌警告);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院内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上报卫生主管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①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③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本人已熟知并能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严格规范诊疗,做到因病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若发生违规行为同意按如上管理办法接受考核。
承诺科室:_______________ 医师签字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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