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分析告诉我们,在一个由都有私心、都更重视自身利益的成员组成的社会中,完善公正的法律制度不但能保障社会的公平,而且能提高社会经济活动的效率,是实现最有效率的社会分工合作的重要保障。当然,为充分保障社会公平和经济活动的效率,法律制度必须满足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对人们正当权益的保护力度足够大;二是对侵害他人利益者有足够的震慑作用。如果达不到这种水平,法律制度的作用就是很有限的甚至是完全无效的。只要把上述博弈第三阶段乙选择“打”官司以后的双方得益改成图14.4所示的情况就可以论证上述观点。
图14.4中得益的意义是,在第三阶段乙选择“打”官司并不能收回自己的本钱,而且要进一步承受1万元的损失。这种得益情况的现实意义是,法律诉讼非常劳民伤财,有时可能打赢官司只是让被告“破财”受一点惩罚,在经济上并不一定合算。在某些时候,由于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严密,司法机构执法能力也存在问题,以及存在司法腐败和“执行难”等问题,因此有理不一定能打赢官司,赢了官司却反而输了钱的事情也是存在的。(www.xing528.com)
如果开金矿博弈中各博弈方的得益,特别是第三阶段乙选择“打”官司以后的得益确实如图14.4所示,那么这时候乙在第三阶段“打”官司的威胁就不再是可信的,而是一种“不可信的”的“空头威胁”。因为这时候乙“打”官司不仅不能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还会使自己的经济状况更加恶化,理性的乙是不可能选择“打”官司的。甲清楚乙的这种思路,虽然甲在第二阶段选择时会考虑如果第三阶段乙“打”官司会对自己不利,从而对乙第三阶段“打”官司的威胁或潜在威胁有所顾忌,但最终甲仍然会选择“不分”,因为甲知道乙第三阶段“打”官司的威胁并不是可信的,这样甲在第二阶段“分”钱的许诺自然也就不可信了。再回到第一阶段乙的选择,乙现在很清楚,只有选择“不借”才是保险的,因为一旦借给对方,那么基本上可以肯定甲不会遵守诺言,而且自己到时候只能“哑巴吃黄连”,不可能真正实施损人不利己的法律行动。
通过对几个不同版本的开金矿博弈的分析,我们清楚了在动态博弈问题中,各个博弈方的选择和博弈的结果与各个博弈方在各个博弈阶段选择各种行为的可信程度有很大关系。有时候虽然有些博弈方很想或声称要采取特定的行动,以影响和制约对方的行为,但如果这些行动缺乏以经济利益为基础的可信性,那么这些想法或声明最终不会有真正的效力,只能落空。因此,可信性问题是动态博弈分析的一个中心问题,需要对它十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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