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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金矿的法律保障措施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图14.2所示的开金矿博弈中,当甲选择“不分”而独吞4万元时,乙完全无可奈何,没有保护自己利益的任何手段,这正是造成乙面对甲的不可信的诺言只能采用消极方法避免被骗的关键原因。由于正义在乙这边,而法律是支持正义的,因此乙与甲打官司应该能够获胜,这样乙的合法权益就有了保障,不用害怕会被甲非法侵占。图14.3有法律保障的开金矿博弈加与不加第三阶段,博弈的结果大不相同。

开金矿的法律保障措施

在图14.2所示的开金矿博弈中,当甲选择“不分”而独吞4万元时,乙完全无可奈何,没有保护自己利益的任何手段,这正是造成乙面对甲的不可信的诺言只能采用消极方法避免被骗的关键原因。如果乙在甲违约时可以用法律武器,即“打官司”保护自己的利益,则情况会有所不同。由于正义在乙这边,而法律是支持正义的,因此乙与甲打官司应该能够获胜,这样乙的合法权益就有了保障,不用害怕会被甲非法侵占。这时双方的选择以及相关的对对方选择的判断都会发生变化,博弈的结果就会不同。

我们认为乙能打赢这场官司,但打官司要消耗财力物力,故假设打官司的结果是乙恰好能收回本钱1万元,甲则会失去全部采金收入,这样博弈就成为图14.3中扩展形所示的两博弈方之间的三阶段动态博弈,与图14.2中的博弈相比增加了乙选择是否打官司的第三阶段。

图14.3 有法律保障的开金矿博弈(www.xing528.com)

加与不加第三阶段,博弈的结果大不相同。现在,当博弈进行到第二阶段,甲选择“不分”时,乙可以选择“打”官司来讨回公道。如果乙选择“不打”官司,则甲独吞4万元,乙什么好处也没有,仍然是血本无归,但当乙选择“打”官司时,则能收回自己的1万元本钱,乙“打”官司的得益比“不打”官司的得益大,因此即使不考虑惩罚见利忘义的甲的心理快慰,乙的唯一选择也是“打”官司。对甲来说,他完全清楚乙的上述思路,知道乙“打”官司的威胁是可信的,知道如果自己在第二阶段选择“不分”,等待他的必然是一场官司和失去所有的收入,因此甲符合个体理性的选择是“分”而不是“不分”,双方共享利益,各得2万元,也就是说,这时甲的“分”的许诺成了可信的诺言。换个角度说,在乙的利益受到法律保障(虽然还不十分充分)的情况下,甲的“分”钱许诺变成可信的、会信守的许诺,这样,乙第一阶段选择“借”就成了合理的选择。最终结果是乙在第一阶段选择“借”,甲在第二阶段选择“分”,从而结束博弈,双方各得到得益2万元,皆大欢喜。此时,乙的完整策略是“第一阶段选择‘借’,若第二阶段甲选择‘不分’,第三阶段选择‘打’官司”,甲的完整策略就是“第二阶段选择‘分’”。这就是这个三阶段动态博弈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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