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国家的形成过程,体现为一种制度与意识形态的特殊结合。这种结合,与那种导致中国的农业帝国再生及改造的制度与意识形态的结合截然不同。在近代早期的欧洲,将要成为中央政府统治者的人们面临两个主要的挑战。在对外方面,他们需与其他的国家领袖竞争(通常是通过战争);对内方面,当国家扩张其力量以榨取资源并发动战争时,中央集权的政府必须与不断要求权利的社会精英进行协商。欧洲国家很少对人民承担义务,而精英反倒向政府要求自由及代表制,这是他们形成新的意识形态与制度的基础。通过这个过程,国家与公众社会两个领域变得泾渭分明,国家权力也随之扩张。在明清时期,中国同样也面临两种重大的挑战。对外方面,在面对北方游牧及半游牧民族、西南地区定居的少数民族以及海外的东南亚、东北亚各民族时,中国政府的目标在于加强其能力与安全。明清帝国之所以能够将这种以中国为中心的世界秩序推行到其他地区,并使之为这些地区的统治者所接受,主要有三种原因:(1)这些地区的统治者军事力量太弱,无法挑战这种秩序;(2)他们自朝贡制度得到实质性及象征性的好处;(3)他们受中国声言的那种世界秩序的影响很小。在对内方面,中国政府面临一种更具威胁性的挑战,即对国家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能力提出质疑。国家以发展文官体制来塑造政府的统一形式,强调官员的垂直联系,以负责完成维持国内秩序的日常工作。而官员的成功,则需依赖持有同样社会观点的精英分子所作的努力与所提供的资源。官员与精英联合对普通人民承担责任,表达他们有能力、有决心来建立并维持社会秩序的物质的与道德的制度,这些反过来又成为他们的社会控制的工具。不同于欧洲情况的是,中国的精英与人民皆未有合法性地位来行使自治权,因此他们也无法将其对国家的诉求,作为制衡国家扩张的一种力量。同样地,中国国家也不像欧洲那样通过削弱精英的权力来扩张自己的力量,而是与精英步调一致。
为了比较国家形成的经验,我认为我们所使用的标准,最终仍须从实证经验获取。我们不能完全避免以欧洲标准来评断亚洲的国家形成,因为并没有一种抽象的理论可作为我们比较的基础。然而,我们还必须从中国的观点出发,对照观察欧洲。如果这样做了,二者之间相同之处的有无才会清楚地显现出来,而完全不同于从欧洲的观点来看中国所得到的结论。这种对称式的观察有几项好处:既承认了相对性,但又不是没有能力进行比较。我们并非没有进行比较,而是事实上作了更多的比较。中国与欧洲,每一方都并不比对方更普遍或更特殊。对称性的观点能使我们承认国家形成及改造方式的多元性。
当我们比较国家完成特殊任务的具体能力时,我们发现:在明清时期,中国国家的表现有时会超越欧洲。欧洲的国家缺乏能力来对农业人口增加征税,因为精英对土地拥有权利,使得政府无法确立自己的新权利。欧洲的政府也无法进行人口清查。最后,在19世纪以前,没有一个欧洲国家能够想出——遑论形成——一种社会舆论与文化实践。从公元前3世纪起,中国就一直通过有组织的文官机构对人民课税。人口登记及清查制度则始于2000年前;到18世纪政府所作的人口记录,其范围已遍及整个帝国。然而在此时的欧洲,却是由教会来记录人口统计资料。欧洲的高度制度化的宗教,也握有决定信仰正统性的权力,这在中国却属于国家权力的范畴。
使用同样的标准来看,中国的国家从事某些活动要比欧洲国家来得早。这产生了一种与一般想法相反的可能性,即明清中国的某些实际经验早于近代欧洲。处理这种复杂情况的标准策略是说明在中国的例子中,缺少在欧洲例子中可以看到的某些重要特征,而正是这些特征使后者成为“近代”。例如,人们通常认为:明清中国的官僚制度,缺乏在西方背景下所要求(理想地要求)的专业水准及统治行为。这些对中国实况的批评,含蓄地把中国等同于“传统”或“近代之前”,而把欧洲与“近代”划上等号。毫无疑问,中国与欧洲的差异的确存在,但最好的做法是只将这些差异简单地看成“中国”与“欧洲”的不同,而不是“传统”与“近代”的差异,因为“近代”一词隐含历史变迁中特定的动力。接受这种“欧洲等同于近代,中国等同于传统”的观点,是要付出代价的,因为这种观点限制了我们借以解释政治变化动力的能力。若采取另一种做法,则可以从两方面解释中国政治实况中某些与一般看法不相符之处。第一,我们可以把特定的实际状况设想成只是部分性的,因此能适应各种不同的较大环境,而且在不同的环境中其意义也不同。例如,清政府对道德秩序的关注及对中心文化实践的提倡,其目的是建立一种可行的社会秩序的基础;然而法国第三共和国将儿童教育社会化并宣扬其本国文化的实践,目的则是把不同的人群联合起来,使之具有共同的集体性,以对抗英国或德国等其他国家。第二,如果我们不把欧洲与“近代”、中国与“传统”作简单的等同,那么我们就可以避免那种认为政治、社会变化只循单一途径的危险。(www.xing528.com)
在欧洲,国家与社会在机能上的分离与各级政府在制度上的互相独立的发展,社会内部各种组织的创建,以及政府的代表性理论的形成,都出自于一种初始状况,即中央集权化的统治者力求扩展力量,并与精英就其权利互相协商。这种统治者与精英之间的基本关系及其政治和社会制度化,并未发生于中国。在中国,官员与精英对国内秩序负有共同的责任,从而促进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连续性。官员与精英限制社会中不同群体的制度化,同时加强对一种纵向整合的统一国家的政治偏好。由于这种偏好,即使是中央政府权力崩溃后能够幸存的统治,也具有一种“分形”的形态(“分形”一词的解释,参见第122页注②——译者)。一般认为在这些动力中,只有一种能创造“近代”的国家-社会关系。但这种看法只有在这种动力在某个场合完全取代另一种动力时,才讲得通。事实上,我们常常被鼓励去认为:由于西方的制度与意识形态的影响力在20世纪的中国变得愈来愈显著,所以明清时期的动力在帝制灭亡以后的时代并不重要。但是西方影响的存在,并没有创造出一整套的西方动力,除非西方影响首先使原先存在的国家形成与改造的动力变得毫无关联。
1800年以前中国与欧洲政治的工作日程,我们可以合理地将其看成是彼此独立的。在欧亚大陆的两端,存在许多分析上的相似之处以及一些彼此之间的接触点。但是两地的统治逻辑,却是以文化上截然不同的独特的语汇来表达的。到了十九、二十世纪之际,情况丕变。欧洲观念及传统来到中国,正如它们抵达世界其他地区一样。本书中篇论及在中国与欧洲频繁接触之前,其政治的工作日程有重要的差异。这些差异不断地影响到19世纪以及帝制灭亡以后的时代。不过这些影响却因为两种原因而显得模糊。首先,当近代西方的观察家看别国时,往往倾向于只看到他自己的被扭曲的现象;其次,用新的中文词汇表达出的老问题,就被以为是一种新的主张。而在事实上,这种问题可以上溯几个世纪。如果没有认真思考明清时期的国家-社会关系,我们会限制自己的能力去解释帝制灭亡后的时代中中国国家转型的过程。
在防止将欧洲国家形成的结果当做用来理解中国或其他地区的状况的对照规范方面,我们应当更加谨慎。一个理由是在欧洲国家形成的过程中,人们含蓄地假设行动已完成。目前欧洲国家权力的重组,正重新定义各个权力集团的层次与关系,这些集团正在把先前互相竞争的国家体系转变成单一的整合性国家结构。从中国的观点看来,欧洲最后的确可以说是达成一种缓慢的统一,略有中国数千年来国家统一的影子。这种比较在许多方面是很有限的,可是如果我们把中国的整合性当成一种标准来衡量欧洲国家在这方面的成就,将会比我们用欧洲的国家形成的方法来衡量中国政治的成败更有道理吗?两者可能都没有太大的意义。同时,目前中国中央、省、地方之间关系的重组,也可能会从过去那种带有“分形”形态的、具有儒家与共产党的形式的统一国家,变成各级政府权力、责任与权威界线较为清楚,在制度上彼此分化的国家结构。这可以说是某一种情况比另一种更为“近代”吗?也许这两种运动代表了政治协调与权力结构的趋向性。可以确定的是,造成其目前政治变化的不同制度与意识形态资源,至少在某些重要的方面,会继续成为未来不同的国家形成及改造之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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