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马丁(William Martin)的这段简单记述写于19世纪90年代,描述了一种类型的事件的发生。这种类型的事件,在明清时期的中国许多地方上演过无数次。集体抗税是温和的行动,随之而来的一系列行动通常是:首先,一伙人(有时不到100人)向官员提出请愿,抗议征税的做法;官员未按这些人的期望作出充分的反应,于是就开始了暴力行动的阶段,即攻击衙门和官员府第;官方逮捕肇事者,又招致更多的人聚集起来抗议捕人。这种抗争通常是通过调解,或武力镇压,或二者并用,来加以解决。抗税问题若不能解决,就意味着这些行动有可能演变成为更大的抗争斗争,直接向官方的统治挑战。
抗税活动都有领袖,有时也有某种正式的组织。领袖的类型随事件而异。发动群众的工作,可以通过邻里、朋友和宗族的联系而非正式地进行(这些种类的联系很难从资料中找到证据),或者是通过一些早已存在的组织(如秘密会社或民团组织)而正式地作出反响(这种情况开始于19世纪)。抗税活动的某些性质,因各方参加者的种类而异。依据他们所说的情况能够得出不同的解释,而同样的情节也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上演。抗争者是什么人(不论他们组织得怎样)和他们传送给国家什么信息,都在随时间而变化。
抗税活动从明清时期一直延续到民国时代,这使得我们可以把那些延续的成分,从复杂的政治变化中分离出来。如果把抗税作为存在于国家需求与社会期望之间紧张关系的一个爆发点来看,它就只是一个很小的事件,可以通过对国家征税条款重开谈判来顺利解决。但是在抗争者完全否定官员有动用本地财源的权利之时,抗税也可以表现为一种对国家权威的更大挑战。抗税的这种性质以及抗税在更大的政治环境中所处的位置,证实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具有可变的特点。在一些情况下,抗税问题的解决方式显现了国家镇压抗争的强制能力,或者表现了官员的社会敏感。这些官员处理了事端,并且重建了一种以大家都认为可以接受的行为为基础的公道与秩序的意识。但是在另外一些官员不能征收赋税的时候,抗争事件也反映了国家对地方社会的控制能力颇为有限和脆弱。(www.xing528.com)
合法性的问题也出现在完全不同的场合。如果争端通过谈判得以解决,合法性也就得到肯定。相反,如果抗争者不仅拒绝向官员纳税,而且自己来收税和分配资源的话,实际上就是否认了国家的合法性,从而严重地损害了国家的权力。那些最初只是小规模抵制行动的事件,后来也可能发展为叛乱(如果不说是革命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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