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地方机构的观点来看,18世纪后期与19世纪前期的中国历史,似乎是以一种颇具讽刺意味的方式,把若干关于近代社会变化的观念扭结在一起。在18世纪,各地粮仓被组织成为一个跨越这个农业帝国的储备系统。而后仓储制度的衰落,又将此机构排除出了我们的视野。而在以欧洲为基础的关于近代社会变化的观念中,这种机构是完全看不到的。因为这些观念偏重于城市,并且强调那种创造了国家、私营经济和市民社会之间的鲜明界线的力量。以这些范畴为基础的关于近代社会的幻象,到20世纪后期已不复存在,但这些概念的力量仍继续在起作用。中国农村粮仓的消失,非常适合我们关于“传统”帝国衰亡和近代国家兴起的观念。
教育方面的变化,也符合流行的“帝国瓦解”的故事线索。儒家教育之让位于西方教育,意味着作为道德灌输的地方教育,已经丧失其基本的吸引力。不仅如此,国家也不再与教育紧密结合。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帝国以后的时代,地方政府承担起了教育的责任,而且通常是从过去控制地方学校的精英与宗族手里接过此种责任。此种情况与那种“市民社会”正在出现的看法颇为一致,因为在“市民社会”里,政府掌管着各种诸如教育之类的基本性活动。
只要我们把眼光往后移几十年,那么上述中国与欧洲社会变化的相似性就没有多少说服力了。1949年以后,农村的口粮管理,被当做一项基本的政治挑战,又重新出现了。虽然具体的制度安排和这些活动所体现的意识形态内容与清代并非很相类,然而在地方农业社会里的许多社会与政治问题具有一种历史的延续性,却是可以肯定的。[22]自1949年以后,政治与教育也再次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国家对初等教育的做法,与明清时期的情况有极为类似之处,即国家力求通过对少年儿童的教育,把自己关于社会的道德理念,施加于社会。当然,现在的初等教育包括有许多从西方引入的工具性知识课程。但是这些“西方”的科目,显然并未较为广泛地涉及“西化”问题。
19世纪和20世纪中国的社会与经济变化,具有其西方的根源。这些变化明显地有异于那些早先的历史相似现象。西方的变化,既成为中国的榜样,又成为中国的机会和障碍(特别是在19世纪后半叶以后)。尽管中国有长期的城市化历史,但19世纪的通商口岸明显地为中国的城市化增添了新的内容。城市中心成了最有可能出现“公众领域”和“市民社会”的地方。当然,在欧洲,正是城市容纳了“公众领域”和“市民社会”等事物的社会形成。但是欧洲的政治主要是一种城市现象,而中国的政治则是农业帝国的政治。本章所讨论的中国有关制度,都是面向农村的,或是旨在跨越城乡的。对于中国城市的新发展(包括那些20世纪出现、与“市民社会”类似的事物),我们应当以某种方式将其与已在中国存在了漫长时期的农村社会联系起来。
在许多关于“公众领域”与“市民社会”的讨论中,根本的问题并不是弄错了相似性,而是没有将这些相似性置诸各自环境中,然后由此得出可供分析之用的推断。我认为主要问题在于:对于中国的“公众领域”而言,应当以一种方式,具体说明其与西欧“公众领域”相同及相异的各个方面。这种方式要求我们发现相同之处,同时也弄清根本差别。运用诸如“公众领域”等术语的危险在于:片面的认识将会导致人们对若干社会或政治变化模式的期待,但事实上人们尚未清楚地看到这些变化。
在“公众领域”与“市民社会”的讨论中所说的中国与欧洲之间的差异,可能同二者之间的相似性一样令人惊异。例如在宗族的作用方面,罗伦斯·斯通(Lawrence Stone)说:“近代国家是氏族、家族和上层阶级间的良好的主人-附佣关系等价值观念的天敌,因为在这种社会与政治的层面上,这些价值观念直接威胁到国家那种‘人民应首先效忠于国家’的要求”(斯通1979:99)。然而,在中国,当国家变成“近代”国家时,它依然依靠宗族团体。在20世纪前半叶,社会与政治的变化为宗族创造了各种含混不清的角色。例如,冯桂芬把宗族视为国家教育与抚养人民的基础。他借助于古代的宗法制度,建立了一种宗族与国家之间紧密联系的概念。作为一种以宗族为基础的政治制度,宗法制度并未将宗族与国家截然分开。为了促进宗族在地方政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尽管是借助于宗法制度),冯桂芬分两个步骤进行了分析。首先,冯氏借助于古代的原则,肯定了国家与社会之间有一种连续统一性,因而二者并非处于对立状态,而都是一个更大的整体的组成部分;其次,他想使宗族在地方政府中为国家服务。在他所想象的地方秩序中,国家能够把宗族视为实行保甲、社仓和团练等制度的基础。官员与精英的活动,日愈被认为都是国家统治方法的组成部分,而宗族则为加强官员与精英的相互影响,提供了组织上的中心(冯桂芬《复宗法议》)。(www.xing528.com)
冯桂芬的立场,已远离18世纪官员及乾隆帝的立场。18世纪的官员与乾隆皇帝十分注意维持对地方的垂直控制。但冯氏却很自如地提出一种“封建”统治制度,而这种制度又依赖于一种更大程度的横向动员。冯氏对长江下游地区宗族的倡导,要求承认宗族是一种多目的的准官方组织。他认为宗族组织的完善化,是一项加强而非削弱地方政府的新发展。然而为成功地加强地方政府而付出的代价,是减少由国家决策的垂直结合。
18世纪政策的特征,是官方的监督与官僚机构的垂直控制连为一体。19世纪后期地方精英的努力,不再受这种监督所制约。尽管像冯桂芬这样的改革者认为其努力是为了加强地方政府,但是由于没有垂直结合,遂使得这些地方精英的活动,对于一些西方学者而言,似乎成了一种与官员活动及官僚机构活动相对的“公”活动。我认为,这些活动中的所谓“公”性质的出现,更多地出于官员为促进和控制这些活动所作的努力减弱了,而较少出于精英所作的努力发生了变化。
如果我们真正地理解了中国与西欧在公众领域方面的这种平行发展,就可以期待其他的相似变化。对于宗族的进一步研究表明:下面所谈到的邓尔麟(Jerry Dennerline)所作的探索,很容易就可证明是一种蛮干。邓氏以其对华氏义庄的分析为基础,对宗族在政治变化中的作用提出了一种广泛的解释(邓尔麟1980)。他认为:该义庄处于法人社团发展的基部;亲属团体的活动自18世纪以来,一直在向法人社团的活动靠近。地方政治逐渐为一些地方精英所支配,而这些精英的职位又依赖于他们的法人领袖地位。即使义庄的形成系由对于礼义规则及传统的家族性忠诚所致,但以这些义庄为基础而形成的法人团体所具有的政治潜力仍是新事物。尽管邓氏文章未讨论这些变化的“公”的性质,但这些变化倒也很支持其他学者所研究的“公”的性质。邓氏帮助人们去想象地方社会达到紧密结合并与国家分离的各种可能性。然而,在鉴定宗族在地方社会中的作用方面,迄今并无定论。这种不明确,反映了在如何去看待清代后期地方政府的问题上,人们的看法含混不清。冯桂芬旨在使宗族成为地方政府统治的一个基础,而邓尔麟则大力主张宗族是社会与国家分离的基础。我们应当采纳何人之说呢?很难回答。这表明:对于清代后期与20世纪的政治变化,我们尚未能清楚地看出其所有方面。
当然,关于清代后期与民国时代地方政府的研究成果正在增多。孔飞力(Philip Kuhn)关于地方政府的经典之作,明确地描述了20世纪初期地方政府发展的若干可能前景(孔飞力1975)。他认为一个全国性的国家,努力维持对地方当局的垂直控制。这对于地方政府的参与制以及代表制的形成,施加了限制。孔氏著作发表以后出现的其他英文论著,探讨了西方政治思想与中国政治概念的相互影响,以及清代后期和民国时代地方政府行动的制度特征(闵斗基[Min Tu ki]1989;汤普森[Thompson]1988;杜赞奇[Duara]1988)。这些研究以及其他关于地方和省级政治变化的研究成果,促进了我们对各种复杂变化的了解,但是它们在观点与分析上可能都有一些局限。本章所提出的有关研究问题,可能会有助于说明这些局限。
中国与欧洲在统治的意识形态与制度上的差异极大,使得运用西方的分析范畴来对明清时期中国国家的活动进行分析十分困难。中华帝国的再生与扩展,所依赖的策略大多不同于欧洲近代国家的形成过程。对中国而言,近代国家的形成过程必须解决农业帝国统治策略方面的各种问题,或者代之以一种新的工作程序。下面,我们就来谈谈近代中国国家形成过程中的一些复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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