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与学习目标
(1)掌握事故发生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2)掌握事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责任
(3)掌握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
5.7.1 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5.7.1.1 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对造成事故的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法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2)在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中的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或者漏报事故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②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③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④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⑤在事故调查中做伪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⑥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5.7.1.2 相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②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③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④在事故调查中做伪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
5.7.1.3 参与事故调查人员的法律责任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或者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2 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责任
5.7.2.1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的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4)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①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②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③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给予建设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7)建设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2.2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的法律责任
1)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勘察、设计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程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www.xing528.com)
5)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法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6)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7)给予勘察、设计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8)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2.3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的法律责任
1)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施工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6)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7)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给予施工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2)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2.4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的法律责任
1)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6)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①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②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7)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8)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9)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0)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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