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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3)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查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

知识点与学习目标

(1)掌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各个监管部门的基本职责和工作方法

(2)掌握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单位的基本职责和工作方法

6.1.1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1.1.1 综合监管部门

1)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综合监管部门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2)综合监管部门的职责:综合监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宏观的、综合的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作为国家最高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6.1.1.2 行业监管部门

(1)行业监管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起草或制定建筑生产安全管理的规章和标准;②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③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④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的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⑤组织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总结和交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经验;⑥检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建设工程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6.1.1.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②制定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③组织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总结和交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经验;④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⑤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⑥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⑦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⑧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⑨组织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中人身伤亡事故的处理工作。

6.1.1.4 企业内部的安全监督检查

企业内部的安全监督检查是指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的职能部门及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通过企业内部的监督检查,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

2)编制、适时更新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监督执行

3)组织或参与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4)组织安排本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5)协调配备各项目专职生产管理人员

6)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7)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经费的使用(www.xing528.com)

8)参与危险较大的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会

9)通报在建项目的违规、违章情况

10)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管理情况

11)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进行事故统计、分析,按规定及时上报,对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等。

6.1.2 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1)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查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①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②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③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7)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8)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9)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0)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1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具有权威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都应当服从这种监督管理;②具有强制性,这种监督是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服从这种监督管理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③具有综合性,这种监督管理并不局限于某一个阶段或某一个方面,而是贯穿于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并适用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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