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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与其他单位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责任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工程监理单位与其他单位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责任

知识点与学习目标

(1)掌握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2)掌握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的主要责任

5.5.1 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责任

5.5.1.1 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5.5.1.2 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6)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付工程款,不能进行竣工验收。

7)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5.5.2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义务责任(www.xing528.com)

5.5.2.1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义务责任

(1)勘察单位的安全义务和责任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2)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设计单位的安全义务生

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5.5.2.2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义务责任

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的基础资料,是设计的依据。因此,要求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要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依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确保设计质量。同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4)设计单位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设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5)设计单位应当做好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工作程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对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6)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当设计单位所设计的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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