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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法规及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责任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也就是说,投标人保证其投标被接受后不得撤销或反悔;否则,招标人将对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城市轨道交通法规及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责任

知识点与学习目标

(1)掌握工程招投标中各方法律责任

(2)掌握招投标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

(3)了解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管内容和各方法律责任

4.2.1 招标过程中对招标人的要求

(1)保密的义务

在招标投标实践中,常常会发生招标人泄漏招标事宜的事件。如果某投标申请人得到了其他投标申请人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就可能会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招投标活动的正当竞争,使招标投标失去公平意义。为此,《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还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2)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合理规定投标保证金

所谓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也就是说,投标人保证其投标被接受后不得撤销或反悔;否则,招标人将对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4)明示最高投标限价及其计算方法的义务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5)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资格预审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4.2.2 法律对投标人的禁止性规定

《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人的行为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

(1)禁止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②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③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⑤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www.xing528.com)

(3)投标人不得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违背《招标投标法》基本原则,也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不相符合,因此,法律规定禁止此行为。

(4)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投标人的报价一般由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组成。当报价低于成本价时,企业的利润就可能成为负数,利润为负数意味着企业在此项工程建设活动中压缩甚至没有利润。如果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中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势必会通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方式降低成本,力求使利润转为正数,这就很难保证工程质量。因此《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为了争取中标,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达到排挤对手的目的。

(5)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①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②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③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④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⑤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4.2.3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4.2.3.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4.2.3.2 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中标人及相关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

(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1)招标人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招标人超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7)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上述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以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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