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与学习目标
(1)了解建设工程概念、特点
(2)了解建设工程法规调整对象
(3)了解建设工程法规的基本法律体系
(4)了解我国建设法规的发展历程
1.1.1 建设工程概念及特点
1.1.1.1 建设工程概念
(1)概念
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建设工程是人类有组织、有目的、大规模的经济活动。建设工程按照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建设工程是人类有组织、有目的、大规模的经济活动。是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中形成综合生产能力或发挥工程效益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是指建造新的或改造原有的固定资产。
(2)建设工程的范围
建设工程涵盖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工程、轨道工程、煤炭矿山工程、水运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业与物质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粮食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核工业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属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医药工程、机械工程、航天与航空工程、兵器与船舶工程、轻工工程、纺织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等。
1.1.1.2 建设工程的特点
在整个建设工程领域,房屋建筑、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各类工程,虽有各自的专业特点,但又有其内在的统一性,主要体现在:
1)都具有工程项目的固定性,工程队伍流动性不确定,工程类别相对复杂,建设条件具有多变性,建设周期普遍较长,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人、财、物消耗大等特点,工程建设与其他行业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
2)都具有生产和交易相互联系和统一性的共同特点,即建设工程的生产活动与交易行为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3)建设工程的生产过程具有唯一性,都必须经过各个参建部门参与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保修等程序,建设程序的要求较高,过程性较为复杂,且时间较长。
1.1.1.3 建设工程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1)质量与安全原则
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也是整个建设活动的核心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的含义是: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对建设工程实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系列指标的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就是保证工程建设要符合有关实用、安全、经济、美观等各项指标规的要求。建设工程的安全的含义是建设工程对人民和工作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十分重要,因此工程建设过程中多提出“安全第一”的要求和说法。
(2)强制性标准原则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国家、相关部门和行业对基本建设项目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在以下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确保工程建设的最佳秩序,保证工程技术进步,改进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等。
工程建设标准按照其指定的等级和单位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为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而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被遵循。
(3)遵循工程建设程序原则
工程建设的全周期建设,从具有投资建设意图到使用运营,都要经过若干个建设阶段和环节,具有其特定的客观规律性和顺序性,这些规律性与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特点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国家、行业及专家等在此客观规律总结的基础上,通过指定相关的工程建设法规。规定和完善了工程项目建设的基本工作程序,并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必须予以遵守。
(4)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工程建设法规规定了建设市场各种参建单位和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保证各个参加单位在建设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确立了工程建设市场体系的统一性和开放性,保证建设市场主体依据《合同法》规定而享有的自由签约权。所以,工程建设各主体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质量和技术优势在竞争中获胜。
(5)遵守法律法规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中建设活动的参与者,所有工程建设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利益。
1.1.2 建设工程法规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1.1.2.1 建设工程法规的概念
工程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部门或其授权的行政部门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或工程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1.1.2.2 工程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
工程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指发生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工程建设行政管理关系和工程建设民事关系。
(1)工程建设行政管理关系
工程建设活动与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密切,政府必须依法对其进行全面严格的管理。在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与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以及参与建设活动的个人,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工程建设行政管理关系。(https://www.xing528.com)
(2)工程建设民事关系
工程建设民事关系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关系及其他民事关系。
工程建设活动参与者众多,建设过程复杂而漫长,需要各方共同协作才能保质保量完成。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合作伙伴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以合同的形式明确认定,形成工程建设合同关系,如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之间形成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形成的建筑施工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之间形成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关系等等。
工程建设活动往往还会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中的侵权问题,可能也会涉及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害赔偿等问题,从而产生与工程建设活动各方相关的侵权赔偿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
1.1.3 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
1.1.3.1 基本法律法规
1997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我国建设工程发展史上具有标志性和里程碑的法律《建筑法》。之后,在《建筑法》的基础上,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颁布和实施了多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使我国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日渐成熟和完善。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中,现行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有:
(1)《民法通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现阶段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以《民法通则》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体系。建立民法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这与其他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有着一脉相承的关系。因此,《民法通则》是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中最基本的一项法律。
《民法通则》是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自198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2)《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建筑法》是我国建筑业的基本法律,是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基础。它涵盖以下几方面内容: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建筑法》第二条对该法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建筑活动,并且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合同法》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是在原有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仲裁法》等多项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现行的《合同法》分总则、分则和附则,总共23章。
(4)《招标投标法》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该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如下: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法律责任;附则。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务院依据《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法规是于2000年1月10日发布并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由以下9项内容组成:总则;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管理;罚则;附则。
另外,凡是在中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此项条例。
(6)《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建立了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继颁布了《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是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8次会议上通过的,并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2003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八章:总则;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7)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范围覆盖建设事业的各个行业、各个领域以及建设行政管理的全过程。除了以上介绍的几项基本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在建设活动中还会涉及以下这些法律法规:《标准化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消防法》《保险法》《劳动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法》《公司法》《税收管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1.1.4 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发展
(1)曲折发展的阶段(1949—1983年)
我国的建设工程立法工作,从新中国成立至1983年经历了数次曲折发展的过程。建设工程迅猛发展,国家主管部门颁发了一系列关于建设程序、安全施工、工程质量等规定,并制定了多项关于勘察设计、施工、劳动工资、对外承包等方面的法规文件,在建设工程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然而尚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的考虑。
(2)系统化发展的新时期(1984—1994年)
1984年,建设部提出了建设工程领域系统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发展建筑业纲要》,同年9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这两个文件为建筑业立法工作走向体系化的道路奠定了基础。此后,有关部门相继颁布了关于建筑投资、城市规划、建设勘察、建设设计、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建筑环境保护、征地拆迁等一系列法规。从而基本上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建设工程法规体系。
在法规体系的内容向全面系统方向发展的同时,建设工程立法程序及体系也开始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在立法程序上,国务院和建设部先后颁布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和《建设部立法工作程序和分工的规定》。在法规体系上,我国已形成建设工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相结合的体系。
(3)标志性、专业性的法律颁布实施阶段(1995年至今)——《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的相继颁布和实施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同日,江泽民同志签发第91号主席令公布《建筑法》,并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建筑法》是我国建筑业的基本法律,是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基础。《建筑法》的制定是我国建设工程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渐趋完善。此后,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先后公布和实施,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提供了法律武器,对加强建设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业市场秩序,使我国建筑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和保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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