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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优待,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可欣 版权反馈
【摘要】:本章共7条,明确了社会优待的基本原则及相关领域的具体要求。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不断完善优待政策,逐步提高优待水平。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完善挂号和诊疗系统、开设专用窗口或者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

老年人社会优待,是在家庭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政府和社会做好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的基础上,在医、食、住、用、行、娱等方面,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的各种形式的优先优惠以及便利服务。本章共7条,明确了社会优待的基本原则及相关领域的具体要求。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不断完善优待政策,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条文简介

本条是关于老年人社会优待的总括性规定。享受社会优待是老年人的重要权利,体现了城市文明进步的程度。在相关政策制定实施过程中既要立足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也要以一定的经济发展实际为基础,平衡实际需求、发展水平、财力保障等方面,做到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稳步提升。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所属的服务窗口、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导、优先办理等服务。

房地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在办理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转移、抵押、变更等房地产登记和更改户主、户口迁入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核实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经核实改变老年人的房屋产权、租赁关系或者更改户主、迁入户口的,老年人投诉后,经查证属实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纠正。

公安机关为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提供上门采集指纹、拍照、送证等便利服务。

条文简介

本条是关于政务服务优待的规定。便利利民是政府提供政务服务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开展政务服务的最终目的。基于老年人的身心特点,老年人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往往需要在咨询、操作引导方面得到一些倾斜性的服务。为此,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专门针对老年人设计便利及人性化服务措施。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完善挂号和诊疗系统、开设专用窗口或者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诊疗费。

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义诊服务。

条文简介

本条是关于卫生保健优待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身资源的供给能力,向到医疗机构就诊的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具体的优待措施包括开设专门窗口或者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针对特定老年人减免诊疗费用、医务工作者开展义诊活动等。

第四十八条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便利服务,在公共交通场所和站点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老年人等候专区,对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照顾;根据实际需要配置方便老年人出行的无障碍公共交通工具。

条文简介

本条是关于交通出行优待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交通出行优待主要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针对老年人提供的便利服务;交通场所和站点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洗手间等;为老年人设置“爱心专座”等。相关服务单位应当不断完善措施,为老年人出行提供便利和优先服务。(https://www.xing528.com)

第四十九条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邮政等单位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和便利服务,并在服务网点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优待标志、标识。

金融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利,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并提供引导服务;对办理转账、汇款等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养老金异地取现手续费。

条文简介

本条是关于商业服务优待的规定。老年人由于其自身特点,在日常商业服务过程中往往较其他成年人面临更多的困难,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需要相关单位提供更多的便利、优先或特别关照等服务。除了一般性商业服务的要求外,考虑到金融服务的特殊性,相关机构应当履行设置优先窗口、提供引导服务、提示风险等义务,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利。

第五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点等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应当对老年人实行优惠;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参照执行。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向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提供便利服务。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设置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设施,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实行收费的体育健身项目,应当给予老年人价格优惠。

条文简介

本条是关于文体休闲优待的规定。参加公共文化体育活动是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方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相关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优惠、便利服务,进一步体现全社会尊重、爱戴、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一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和优先服务;对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以上门立案。

老年人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简化申请程序,为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条文简介

本条是关于维权服务优待的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涉老法律纠纷日益增多,老年人在诉讼过程中遇到很多实际问题,无法有效主张自己的法律权利。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涉老案件时,应当照顾老年人的身心特点,根据自身的现实情况和老年人实际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优先、便利服务,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同时,应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作用,为经济困难或在其他方面存在困难的老年人获取法律服务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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