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社会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社会、市场为老年人提供相应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措施予以实现,并借助于相应的政策、制度、监管等机制体制予以保障。本章共15条,规定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条 本市建立老年照料护理需求评估制度。对具有照料护理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以确定照料护理等级,作为其享受相应照料护理服务的依据;对其中高龄、无子女的老年人予以优先保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适当补贴。
全市统一的老年照料护理需求评估标准以及相应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监管措施,由市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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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老年照料护理需求评估制度的规定。实现服务资源供给与老年人需求的有效匹配,需要借助于科学统一的评估手段予以实现。需求评估制度的核心是以老年人需求为中心,通过专业评估机构和统一的评估标准,对老年人自理能力、认知能力、经济状况、家庭结构等要素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明确老年人的照护等级,并匹配相应服务项目。对其中生活困难的老年人, 由政府给予适当的养老服务补贴,提供一定的制度支持,并配套相应的梯度化保障政策。
第三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护理机构的建设,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护理机构的建设、运营,提供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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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养老服务设施、老年护理机构建设运营的规定。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在城乡范围内建设的,专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 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紧急救援等服务的设施,包括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各类养老机构等,需要大力发展。同时,当前老年护理机构相对缺乏,需要明确扶持措施,特别在吸引社会力量兴办、运营方面,给予更多的鼓励支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组织编制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在本地区的推进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在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优先调整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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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的有关规定。随着老年人口的快速增长,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紧张、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设施落后等问题较为突出,亟须从源头上加强规划指导和调控,根据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促进设施合理布局。
小贴士
根据《上海市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3-2020年)》规定,到2020年:
◎全市养老床位建设目标按照户籍老年人口的3.75%(养老机构床位3%+医疗机构中老年护理床位0.75%)确定,共需建成约15.9万张养老床位,规划空间在此基础上增加10%,全市养老床位建设目标按照17.8万张进行用地底线管控。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形成15分钟服务圈,实现城镇社区和农村社区全覆盖。全市社区居家养老设施(专指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助餐服务点)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40平方米/千人,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农村社区每个行政村至少集中设置1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第三十三条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者建设标准的,应当予以补充和完善。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整合或者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和其他社会资源,建设符合标准的养老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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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规定。“先规划后建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确定的规划实施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实施也不例外。为满足本市养老服务需求,需要想方设法盘活存量、扩大增量。
第三十四条 从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社区养老服务规范;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和建设补助、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水、电、燃气、电话,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使用有线电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付费优惠;需要缴纳的供电配套工程收费、燃气配套工程收费、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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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要求以及优惠措施的规定。社区居家养老让老年人在原有的居住环境和社会关系中安享晚年,老人的情感需求能够得到满足,也方便子女在闲暇时照顾老人。因此,需要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扶持优惠政策,增加服务供给。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方式,发展社区养老服务,扶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社区服务资源,通过社区综合为老服务平台,促进服务与需求信息的对接,方便老年人就近获取多样化的社区综合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互助式养老等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所有的房屋、设施等,为村民就近提供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可以利用自身设施和服务资源,为社区老年人就近提供生活照料、生活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生活照料、生活护理等技能培训,向社区居民传授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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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社区养老服务供给、资源整合的规定。随着家庭结构小型化现象日益加剧,在巩固家庭养老基础性地位的同时,政府要大力推动发展社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提供上门服务、托老服务、护理服务、精神慰藉、家庭邻里支持。针对社区为老服务资源比较分散的现象,需要对社区中各类为老服务资源加强统筹与整合,建立社区综合为老服务平台,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和便捷性。
鉴于农村养老在资源分布、文化传统等方面的特殊性,应当大力开辟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扶持发展互助式养老等有效的养老模式。为进一步弥补社区养老服务资源的缺乏,可发挥养老机构的资源溢出效应,开展延伸服务。
第三十六条 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组织的管理和服务。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托养、助餐、医疗等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物价、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予以规范,加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将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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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主要从政府行政管理角度,明确了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监管的职责,推动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市场、社会环境良性有序发展。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托养老机构、社区老年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专业机构,为失能老年人的家庭照顾者提供下列服务:
(一)临时或者短期的托养照顾;
(二)生活照料、生活护理等技能培训;
(三)辅助器具租赁;
(四)其他有助于提升其家庭照顾能力或者改善其生活质量的服务。(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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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家庭养老支持措施的规定。家庭小型化所带来的家庭照料负担过重问题,需要制定实施相应的支持性政策措施,切实减轻家庭成员照顾老年人的负担,从而更好地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性作用,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小贴士
“银龄宝典”是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部门为支持家庭养老联手打造的全国首档老年居家康复护理节目,于2015年10月21日(重阳节)在上海教育电视台正式播出。
“银龄宝典”以老年人及需要康复照料的家庭成员为服务对象,传递现代康复护理的科学理念、普及基础知识、演示基本技能。节目一周一个主题、一天一个话题,周一至周五,每天一期八分钟,分别在早(10∶00) 、中(13∶00) 、晚(18∶50)三个时段滚动播出。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体系、设施布局、人才培养、合作机制等方面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平台,整合各类医疗卫生和社会资源,与社区老年人托养机构、养老机构开展合作,为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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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保障的规定。医养结合是当前养老工作中呼声最强烈、需求最迫切、社会关注度最高的问题之一,是养老服务中群众最迫切、最刚性的需求, 同时也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应当加快推动医养结合,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让老年人得到连续、适宜、规范、便捷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三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工作,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三)为符合相关医疗指征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诊视、设立家庭病床、居家护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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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老年人社区卫生服务的规定。为社区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重要职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医养结合的支持平台,主要负责对区域内的老年人提供全面、连续、有针对性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十条 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指导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老年护理床位。在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床位,按照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与医保联网结算。鼓励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支持。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应当开设老年病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需求和规划设置老年护理床位,设置临终关怀病区或者床位。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机构,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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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规定。医养结合可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一是在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或设置老年护理床位;二是对于条件暂不具备的养老机构、社区托养机构,通过建立合作机制,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支持;三是通过开设老年病科、设置老年护理床位及临终关怀病区或床位等方式,提高综合性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能力,进一步发展专业的老年医疗护理。
第四十一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养老服务信息查询、政策咨询、网上办事等服务,接受投诉、举报。
本市鼓励发展智慧养老,支持社会力量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养老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各类信息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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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信息服务的规定。现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社区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系统、预防老年人走失的GPS定位服务系统、老人生命体征监测和居家紧急援助系统、数字健康和医疗服务系统等信息化产品和服务为老年人提高生命质量提供了极大支持。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提供有效快捷的公共服务;同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利用信息技术,为老年人提供各类信息产品和服务,提升养老服务能级。
第四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支持社区低龄老年志愿者开展与高龄老年人的结对关爱活动。
鼓励为高龄、无子女老年人提供经常问候、居家安全检查等志愿服务。
鼓励社会工作机构、社会工作者根据老年人的需求,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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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志愿服务、互助服务、社会工作服务等其他社会服务的规定。志愿服务、老年人互助服务、社会工作服务等,都是社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社会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服务内容的多样化和差异化等特点。
第四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民政、卫生计生、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制定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专项规划,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本地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本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员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
教育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规划,将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列入重点领域导向专业目录。
本市鼓励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从业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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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的规定。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需要一支供给充足、技能精湛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 目前,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存在着总体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缺乏统一的养老服务人力资源信息平台、专门性人力资源市场尚待建立等问题,较大程度影响了养老服务的供给水平和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加强人才队伍规划、完善工作机制、出台扶持政策,弥补养老服务的“短板”。
第四十四条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经济信息化、商务、金融等部门应当制定支持老龄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扶持和引导企业研发、生产、经营适合老年人需求的家居、康复辅助等产品,开发养老服务项目。
本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为不同老年人群体提供多样化的养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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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发展老龄产业的规定。人口老龄化既是挑战, 同时也是机遇,积极应对老龄化能推动老龄产业的蓬勃发展。发展老龄产业属于市场行为,政府可以重点聚焦政策扶持引导、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等方面,激发市场主体的参与热情。在老龄产业中,商业保险不仅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重点,也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是可以大有所为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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