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和社会公平和谐。老年人社会保障作为区别于传统家庭养老的一种制度化的养老保障方式,是我国宪法关于物质帮助权相关规定的实现方式。本章共8条,主要按照保障层次罗列,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市通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本市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经济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条文简介
本条是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者覆盖就业人群,后者保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标准应当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让退休人员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第二十三条 本市通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逐步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老年人的医疗康复负担;完善社区用药政策,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等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
条文简介
本条是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在患病就医发生费用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医疗费用负担,解除其后顾之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前主要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针对患慢性病、常见病的老年人,需要进一步完善社区用药政策,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逐步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老年人的医疗康复费用负担。
第二十四条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财政、金融等部门应当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等体系,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长期照料护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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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的规定。老年人特别是失能、患慢性病老年人的长期护理是本市应对人口老龄化所需面临的突出问题,具体表现为当前失能老年人数量剧增、长期护理供需严重失衡、护理成本居高不下等方面。 目前,德国、 日本等发达国家主要通过建立个人、雇主、政府三方分担缴费的社会保险形式,并配套相应的评估、支付和服务保障制度解决这一问题。上海也将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相关制度,提高老年人获取养老服务的支付能力,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小贴士
医疗服务和长期护理服务的区别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统一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照不同年龄段提供涵盖高龄营养、交通出行等方面需求的津贴,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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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老年综合津贴的规定。作为上海创新的一项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旨在提升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和保障力度,整合统筹现有交通出行、营养保健等单项补贴政策,统一为综合性老年福利政策。该制度按照普惠型、均等化、广覆盖的思路, 目前面向本市户籍65岁以上的老年人,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增加福利水平。
自2016年5月1日起,上海老年综合津贴制度正式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门给予生活救助。(www.xing528.com)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 由民政部门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本市不断完善临时救助、综合帮扶等社会救助制度,对因灾、因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家庭给予生活救助。
条文简介
本条是对老年人实施社会救助的规定。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生活救助、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救助、临时救助和综合帮扶等救助措施,为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老年人,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四)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条文简介
本条是对老年人实施医疗救助的规定。医疗救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组成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医疗救助制度主要针对城乡困难人群,对其参保及其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提供补助,承担医疗保障功能。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配租、配售廉租住房或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在选房、配房等方面给予帮助;对符合条件的无子女老年人家庭,应当优先配租廉租住房。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进行改造。
条文简介
本条是关于老年人住房保障的规定。对住房、经济状况等方面存在困难并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应当依法实施相应的住房保障政策,并给予适当照顾和倾斜。
第二十九条 卫生计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生活保障、养老服务、医疗服务、住房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且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扶助。
条文简介
本条是关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的特别扶助的规定。 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等原因,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特殊困难,国家和本市对其中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实施特别扶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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