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赡养和扶养是家庭养老的核心内容,赡养与扶养义务既是法定义务,也是道德义务。本章共11条,具体明确了老年人人身、财产等多方面的合法权益,与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紧密相关,也是老年人维权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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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赡养人义务的规定。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供养,指赡养人在经济上负担老年人的生活支出;生活照料,指赡养人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照料,对患病及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康复等特殊照料;精神慰藉,指满足老年人精神、情感、心理方面的需求。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特别是经济上的供养义务,是以法律上的强制力予以保障实施的,赡养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老年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判决可以强制履行;对于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如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赡养人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小贴士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赡养人主要包括两类:一、子女,子女是最主要的赡养人,不仅包括婚生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二、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主要包括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力履行赡养义务时,如有负担能力,他们要履行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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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赡养协议的规定。签订赡养协议首先应取得老年人的同意,这是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同时,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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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赡养人生活照料义务的具体规定。赡养人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老年人身体健康尽到照顾义务,赡养人应当及时将患病的老年人送医,对于由此产生的费用,如老年人经济困难的,赡养人应当提供;二是对于失能老年人,赡养人原则上应当亲自照料,对于因与老人分开居住或异地生活等原因,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进行照料。
第十四条 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给予精神上的慰藉,营造和睦关爱的家庭氛围,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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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赡养人等家庭成员精神慰藉义务的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常回家看看”;对于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还应“常去院看看”。
第十五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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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老年人婚姻自由权的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以及再婚的自由。在现实生活中,有部分子女通过非法的方式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或婚后生活,这些违法行为侵犯了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
第十六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个人财产,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或者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的财物。(www.xing528.com)
老年人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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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老年人财产权益保护的规定。财产权的内容包括对合法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任何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均免于受到非法的干涉或侵犯,老年人也不例外。
第十七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对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负有维修的义务。
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购买老年人原来承租或者居住的唯一住房,应当保证老年人继续居住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经老年人同意,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到约定归还期限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无故拖延。
居住在老年人自有住房中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居住的,应当及时迁出。
征收老年人享有份额的住房,应当依法保障老年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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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老年人住房权益保障的规定。维护老年人住房权益是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基本保障,也是保障老年人财产权益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此,赡养人应当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为其安排适宜居住的房屋,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并应当保障老年人其他方面的住房权益。
第十八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并通过公证等方式予以明确。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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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协商确定监护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创设了意定监护制度。老年期失智往往是一个神智逐渐衰减的过程,在老年人神智正常、意识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该尊重老年人意愿,允许其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此外,作为一项法律行为,意定监护的设定,可以借助公证形式,强化其效力,起到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和证据保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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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第十九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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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扶养义务的规定。扶养是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兄弟姐妹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生活扶助等权利义务关系。对此,《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条 本市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制定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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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的规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可以加强对家庭养老的支持力度,减轻家庭养老的负担,更好地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性地位,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第二十一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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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赡养、扶养义务的督促履行规定。赡养和扶养义务均为法定义务,赡养人和扶养人应当依法履行。如未履行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老年人组织,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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