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没有就当事人不出席庭审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判例认为,应当将未进行答辩与答辩后未在庭审时出庭相区别。在前一情况下,案件从未正式地被置于争议之中,可能会作出不应诉判决;后一情况下,争点已经形成,也会进行开庭审理,而这种庭审是在当事人缺席并未出庭的情况下进行的。[28]在Coulas v.Smith上诉案中,法院判决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详细地区分和阐释:[29]
[案情]本案原告Paul J.Smith对被告Nicholas Coulas和交叉请求人[30]William J.Bray,Jr.提出了两项请求。第一项是关于669.32美元的未结账目,第二项是一张应付金额为3666.67美元的本票。交叉请求人通过律师单独作出了答辩,否认了就任何一项请求应当对原告承担责任。交叉请求人同时向被告提出了交叉请求,如果法院判决他对原告承担责任,则被告应当偿还同等数额;另外,还要求被告偿还4000美元的欠款,以及支付500美元的律师费。被告通过其律师单独应诉,并就原告的请求和交叉请求人的请求作出了答辩,并向原告提出反诉,要求其赔偿损失18000美元。原告就反诉进行了答辩。
[一审审理过程]1958年7月11日,比马郡高等法院命令该案于1958年10月10日进行庭审。法院书记官向所有的律师进行了通知。1958年10月6日,原告的律师和交叉请求人的律师约定,将庭审推迟到12月10日进行。比马郡高等法院宣布撤销此前所定的庭审日期,延迟到12月10日进行审理。书记官照例向所有的律师通知了新的庭审日期。1958年10月6日,被告的律师没有到法院,也没有参与商议推迟原定的庭审日期。被告及其律师否认曾经收到关于新的开庭日期的任何通知。
1958年12月10日,在新的庭审日期里,该案进行了审理。被告及其律师都未出庭。审理期间法院的记录如下:
“原告Smith和被告Bray宣布准备就绪。”
“William J.Bray宣誓,交叉询问,法庭调查。”
“原告展示的第1项证据是一张金额为4000美元的本票,1955年2月14日到期,上面注明经过鉴定。其真实性被承认。”
“被告Nicholas Coulas及其律师此时仍未到庭。进一步表明该案此前已经确定了庭审日期。”
“据此,命令登录被告Nicholas Coulas未就本诉和交叉请求进行应诉,法庭继续就本案进行听审,充分地了解了前述各点。”
“因此命令登录对被告Nicholas Coulas的不应诉判决。”
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对被告的两项请求,以及对交叉请求人的第二项请求(本票)。交叉请求人对被告关于本票的请求也获得了支持。该判决于1958年12月11日登录。
大约两年之后,1960年10月29日,被告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撤销判决的动议。法庭否决了该动议。记录显示:
“被告撤销判决的动议被正式辩论并加以考虑,它被认为不符合《亚利桑那州民事诉讼规则》55(b)的规定。本案于1958年12月10日进行庭审,并作出了适当的通知。被告Nicholas Coulas搬过家,根据确定审判日期那天的记录,被告的律师被正式通知了。审判当天的记录显示,本案的审理照常进行。因此,命令否决撤销判决的动议。”(www.xing528.com)
[上诉审]被告随即向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主张对其作出的“不应诉”(default judgment)判决无效,因为根据《亚利桑那州民事诉讼规则》55(b)的规定,他没有提前3天收到作出不应诉判决的通知。[31]
上诉法院认为:“如果下级法院的判决是不应诉判决的话,被告的意见是正确的。被告未提出答辩或防御时才能作出不应诉判决(Rule 55)。如果他到案(appeared)了,就必须提前3天通知不应诉判决的申请。”
“然而,本案中被告的主张是错误的。因为下级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是不应诉判决。应该注意到的是,被告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了答辩。他就原告的起诉状进行了抗辩,并提出了反诉。然后,被告本人及其律师都未出庭。庭审继续进行,就证据进行了听审,就原告以及交叉请求人的实体请求作出的判决已经登录。该判决并非按照《规则》55的规定以不应诉的方式作出,因此不适用规则55(b)提前3天通知的要求。实际上,如果一审法院登录被告不应诉的事实,这是错误的,因为该案已产生了争点。”
上诉法院引用了此前Bass v.Hoagland一案的裁决,它涉及《规则》55的适用:
“根据《规则》55(a)的规定,‘当被请求肯定性救济(affirmative relief)的当事人没有答辩或按照本规则进行其他的防御’,准许书记官登录不应诉。为了避免被认定为不应诉,并不要求被告既提出足够的实体答辩,又在案件进行庭审时委派律师或亲自出庭。‘其他的防御’这一用语是指攻击送达的效力、提出撤销案件的动议、要求更详细的诉状,等等。这些防御都能够阻止不应诉的发生,无须立即提出实体上的答辩。当Bass通过律师否认了原告提出事实,书记官和法官都不能对其登录为不应诉。任何审判中,原告都应承担举证责任,在Bass及其律师都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并未产生不应诉的情况,事实没有得到自认。原告可以继续进行诉讼,但他必须证明所提出的事实主张。”
上诉法院又引用了此前的Klein v.Rappaport一案的裁决:
“更重要的问题是,法庭是否能够根据当时的记录适当地登录不应诉判决。必须记住,被告在诉答过程中已经应诉。她作出了答辩,并且提出了反诉。原告也就反诉进行了答辩,本案在本诉和反诉上都产生了争点。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当继续调查证据,就实体问题作出判决。登录不应诉判决是不适当的。当案件形成争点以后需要进入庭审时,被告不出庭也不能对其作出不应诉判决。就争点进行审理和听证是必要的,此后作出的判决应当以证据为基础。”
被告上诉的主要依据是此前的Phoenix Metals Corporation v.Roth案,尤其是下面一段话:“根据《规则》55,对已经应诉(例如及时提出答辩)的被告不能登录不应诉判决,除非他已被通知了关于不应诉判决的申请。”上诉法院认为,就上述这段话的含义而言,如果把它理解为在被告进行实质性答辩以后也可以作出不应诉判决,这是不正确的。该案特定的事实背景使这段话产生了一定的误导。在上述的Phoenix Metals Corporation v.Roth案中,被告虽然在实际上进行了答辩,但由于书记官的疏忽,答辩状被附在了错误的卷宗里,因此从表面上看来被告没有进行答辩,通过向书记官提出申请,错误地登记了不应诉并作出了判决。该法庭认为判决完全无效。因而它应当被表述为:一旦提出了实质性答辩并就案件事实产生了争议,不应诉判决是不适当的,如果被告未出席庭审,可以基于适当的证据对其作出实体性判决。
被告还提出,原告的律师与交叉请求人的律师之间达成的将庭审日期重新安排在1958年12月10日的约定,以及法庭随后就该约定的效力所发出的命令是错误的,因为他没有参与,因而该延期约定对其没有约束力。上诉法院认为这一主张没有依据。“根据《亚利桑那州民事诉讼规则》第40条的规定,确定庭审日期是法庭享有的职权。庭审日期的更改向被告进行了通知,他有足够的机会出庭和抗辩。当事人不能无视法庭的命令,躺在那儿等着选择自己的时间和地点来攻击该命令。See Hewins v.Weiler,44 Ariz.309,32 P.2d 799(1934).”
“被告提出他没有被通知到新的开庭时间,该主张未能被记录所证实。记录显示高等法院的书记官根据《亚利桑那州民事诉讼规则》77(h)向各方律师通知了所有的命令和判决。此外,如果被告的律师没有收到庭审日期改为1958年12月10日的通知,当他于原定的10月10日到庭应诉时,当然会知道庭审日期变更的情况。”
“由于下级法院的判决最多仅是可撤销的,根据《亚利桑那州民事诉讼规则》60(c)的规定,申请对判决进行救济不得超过登录判决后6个月。被告在判决登录近两年后才提出申请,下级法院正确地驳回了被告关于撤销判决的动议。”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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