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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审判制度:基本法理与制度探索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缺席判决的异议,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起诉相同的形式为之。在代理诉讼属于强制性的法院,对缺席判决提出异议,得以律师间的通知为之;对缺席判决提出异议旨在请求撤销上诉法院就非强制代理诉讼的案件所作的裁判时,异议得经当事人或任何代理人所作之声明提出,或者以挂号信向作出裁判的上诉法院的书记室寄送声明提出。提出缺席判决异议与提起上诉的效力相同,都具有中止执行判决的效果,直至法院就该异议作出新的判决。

法国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审判制度:基本法理与制度探索

(一)因当事人不出庭而引起的缺席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467条规定:“各方当事人按照受理诉讼请求法院所适用的程式规则,亲自出庭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庭。”在此之后,法典又规定了两项“原告方面不出庭”与“被告方面不出庭”的相对应的条文。

1.原告不出庭

由于在法国大审法院提出诉讼必须选任律师代理,[15]因此实践中原告方面不出庭的情况比较少见。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468条第1款对原告不出庭做了如下规定:“如原告无合法理由不出庭,被告得请求为实体判决。此种判决为对席判决。”其含义是指,在原告不出庭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被告请求作出的判决,其法律效果等同于双方当事人对席辩论后所作出的判决。

按照第468条第2款的规定,法官可以将案件推迟至下一次开庭审理,法官甚至可以依职权宣告传票失效;但是,如果原告在15日期限内告知法院书记员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有效时间出庭作出陈述,各方当事人得受传唤在下一次开庭时到庭。为不出庭的原告提供的这种可能性也使其丧失了对第一次的判决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的一切权利,最高司法法院则保留了原告对其在15日内提出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提起上诉的权利。[16]

2.被告不出庭

被告不出庭引起的缺席意味着被告在传票确定的期日内未选任律师或诉讼代理人,其本人也没有亲自出庭。如果被告不出庭,仍然可以作出实体上的裁判,但是这种实体裁判仅在法官认为作出判决的请求符合规定、可予受理并且理由充分时,才能认定该理由成立(第472条)。这就是说,法官在没有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不应当同意原告的要求,因为被告不能自行防御。法院应当从“程序上的抗辩”“诉讼不受理”以及“实体上的防御”等三个方面至少简单地审查缺席的诉讼当事人的具体情况。[17]法院可以要求就此问题提出证据;在诸如“离婚”“自认”的案件中,如涉及公共秩序,法官有义务接受有关证据,如果所提出的请求与道德或善良风俗相抵触,法官则应当驳回原告的请求。[18]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典》第471条,如果法院的开庭传票未能交至被告本人,在被告不出庭时,由原告提议,或者按照法官依职权作出的裁定,再次进行传唤要求被告出庭。无论是否进行再次传唤,只要法庭传票未能送交至被告本人(未能告知被告本人存在针对其提起的诉讼),并且判决是终审作出的,[19]则该判决为“缺席判决”,被告可以对其提出“缺席判决异议”(第473条第1款)。

与此相对,凡是准许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在被告本人已经收到了出庭传唤通知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在被告不可能不知道针对其进行的诉讼),均将作出实体上的判决,并且排除被告提出“取消缺席判决的异议”。[20]

(二)因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完成诉讼行为而引起的“缺席”

1.原告缺席或者被告缺席(www.xing528.com)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典》第469条的规定,如果在庭审中某一方当事人不遵守规则,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诉讼行为(例如拒绝作出陈述),法官便可以根据其已经掌握的证据材料,以对席判决作出裁判。但是,对于被告来说,他可以请求法官宣告传唤失效,这样,他将获得一项仅仅是终止诉讼而不触及实体的判决。

2.双方当事人都缺席

《新民事诉讼法典》第470条规定,如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各项诉讼行为,法官得在向当事人本人,或者在当事人有代理人时,向其代理人寄送最后通知之后,依职权,以不准上诉的裁定,撤销案件。

(三)缺席判决的异议

缺席判决异议是为缺席人设置的一种请求撤销缺席判决的普通救济途径,依其效果,案件重新返回作出裁判的法院。对缺席的人来说,提出缺席判决异议是针对其不在场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提出“抗议”的唯一方法。

提出缺席判决异议的期间与普通上诉期间相同,都是一个月,自判决通知之日起开始计算(第538条、第528条)。[21]听任法定的期间经过而不提出缺席判决异议的当事人,如再行提出此种异议,将以“诉讼不受理”论处。但是,按照《新民事诉讼法典》第540条的规定,被告没有过错而在有效期间内未得知判决而不能及时提出异议的,或者其不可能提出异议的情形,法官也可以取消这种逾期失权。

对缺席判决的异议,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起诉相同的形式为之。在代理诉讼属于强制性的法院,对缺席判决提出异议,得以律师间的通知为之;对缺席判决提出异议旨在请求撤销上诉法院就非强制代理诉讼的案件所作的裁判时,异议得经当事人或任何代理人所作之声明提出,或者以挂号信向作出裁判的上诉法院的书记室寄送声明提出。

缺席判决异议,不论以何种方式提出,均应当写明缺席人的理由。提出缺席判决异议与提起上诉的效力相同,都具有中止执行判决的效果,直至法院就该异议作出新的判决。缺席判决异议将使争议重新回到原来作出缺席判决的法院,从这一意义上,提出缺席判决异议具有移审案件的效果;该异议并不消灭原缺席判决,而是向原来作出审理裁判的法院重新提起诉讼,按照作出受异议判决的法院适用的规则进行审理与裁判。[22]

为了防止缺席人反复通过提出异议而拖延诉讼,《新民事诉讼法典》第578条规定,听任对其再次进行缺席判决的人,不准许再行对缺席判决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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