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集中审理不至于被当事人新提出的主张和证据所打断,就有必要让当事人在审前准备中将各种主张和证据尽数提出。所以,就需要为当事人设定促进诉讼的义务,为当事人在准备程序中实施各种行为确定适当的期限。举证只是攻击与防御方法的一种,设置举证时限是必要的,此外,从体系和谐的视角看,而且应当为当事人设置包括主张、抗辩、再抗辩、举证等在内的提出攻击与防御方法的时限。[62]其中一些防御方法应当由被告在答辩时提出,另外一些防御方法有待随着准备程序的深入而由法官设定相应的时限。
设置时限必然要为逾期的当事人设置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因为总会有人超逾时限,如果没有法律后果的约束,时限制度就起不到督促当事人主张、举证,约束当事人行为的作用。我国此前的《证据规定》要求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间或者特定的诉讼阶段提供所有其准备在庭审中使用的证据,并通过对逾期证据的排除来迫使当事人遵守期间,强化时限的约束力。这种方式欠缺灵活性,有违诉讼证明的规律。因为案件事实的认定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认识过程,证据的收集与提供往往需要随之而调整,举证时限将证据统一集中在审前程序中予以固定,这虽有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但要求当事人在审前的较短时间内即收集和提供所有的证据却有失僵化,不便于当事人根据程序的发展和证明的推进调整自己的攻击和防御方法,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也构成极大的挑战。[63]
同理,要求当事人一次性地提出所有攻击和防御方法更是不现实的,争点总是随着审前准备程序的深入而逐渐显现,当事人也有必要随之不断调整自己的攻击和防御方法。因此,攻击和防御方法的提出时限不应当是单一的,“应当按照诉讼进行状况的适当时期提出”。这种“适当时期”的确定应当考虑到纠纷的性质、案件的复杂程度、是否进行审前准备和证据交换、当事人就对方新提出的攻击或防御方法是否有足够的了解和准备期间,等等,通过法院的命令形成时限,并告知逾期提出将会遭受的不利法律后果。(www.xing528.com)
对待逾期提出的攻击和防御方法,首先应当区分是否有正当理由,对有正当理由的,如举证时限届满后才出现的证据、当事人因紧急情况而耽误时限的、因为对方的抗辩而有必要补充的,自然应当让其进入诉讼。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恶意,为了拖延诉讼迟迟不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或者当事人对逾期提出具有重大过失的,可以考虑课以失权制裁或费用制裁。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出的攻击防御方法究竟是直接课以严厉的失权效果还是通过费用转嫁等方式进行间接的制裁,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广泛的争论。[64]按照2012年修订以后的《民事诉讼法》第65条,对于当事人逾期举证的后果也有极大的缓和与弹性: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从立法的表达与意图来看,适用举证时限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程序的顺利进行,但对诉讼效率的追求不应当过分妨碍实体公正的实现,因此对待逾期提交的证据也并未规定严厉的失权效果。证据的提出可以说是攻击防御方法中实质性的部分,从我国立法体现的理念及其发展过程来看,对待其他的攻击防御方法也不宜一律严厉地课以失权制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