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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审前程序充实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开始直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一系列的制度变革充实了庭审前的准备程序,赋予其实质性内容。在准备程序中,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原则上不得进行证据调查,准备程序中法官并不形成与本案判决有关的心证,主持进行准备程序的法官甚至也并不必须为本案的判决法官,因此准备程序并不需要集中进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对于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我国立法:审前程序充实

从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开始直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一系列的制度变革充实了庭审前的准备程序,赋予其实质性内容。

准备程序,“是以明确争点及证据,为集中、有效地进行言词辩论而做准备的程序”。[60]准备程序的功能主要是为审理程序进行“准备”,亦即整理待证事实、法律问题的争点以及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目的在于使将来的辩论程序得以顺利、迅速地进行,尽量使正式的庭审达到一次终结的效果。从案情、主张、证据、争点的显露过程来看,在实践中不可能仅由当事人一次提交书状和证据便可充分显露,多数情况下是当事人随着对对方主张和证据的了解、随着案情的进展和揭示,或由于法官的释明、启发才意识到某些对自己有着重大意义的事实和证据,因而当然需要有一定的阶段让当事人你来我往、充分暴露争点和证据。在准备程序中,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原则上不得进行证据调查,准备程序中法官并不形成与本案判决有关的心证,主持进行准备程序的法官甚至也并不必须为本案的判决法官,因此准备程序并不需要集中进行。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对于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确定了审理前准备的主要方式是证据交换或者庭前会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25条、第226条,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4)组织交换证据;(5)归纳争议焦点;(6)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尤其是涉及案情复杂的案件时,法院于开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整理争议焦点,往往能够使此后的开庭审理更加充实、紧凑而有效率[61](www.xing528.com)

按照立法的设想及规定,对于较为复杂和证据较多的案件,法院和当事人应当在庭审之前进行证据的交换和整理,明确并固定当事人之间的争点所在,然后通过开庭实现对争点的集中审理。“准备程序+集中审理”是一种有效率的诉讼结构,能够贯彻直接、言词、公开等诸项审判上的基本原则,也符合当今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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