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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正义追求与缺席审判的法理探索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使诉讼前真正享有权利的人的权利能够得到确认,使权利被损害者能够获得救济,使违约、侵权等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以说是任何诉讼制度都努力追求的目标。[40]在这样的情况下,面对我国社会转型期民事诉讼的复杂状况,引进任何意味着程序正义观念可能强烈冲击实体正义的制度都应当十分慎重。

实体正义追求与缺席审判的法理探索

使诉讼前真正享有权利的人的权利能够得到确认,使权利被损害者能够获得救济,使违约、侵权等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以说是任何诉讼制度都努力追求的目标。尽管相反的情形——真正具有权利的人提起诉讼后反失掉了权利,侵害他人权利者却被免除了责任——总是难以绝对避免,但这至少是各国诉讼制度希望能够尽量避免的。[38]中国人更加看重实体判决的公正,如果因为答辩失权而被视为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使明显有理的官司败诉了,输在规则上的被告们不服,到党委、人大上访、闹事,地方党委、人大也不能理解法院的做法,本着讲理、化瘀的原则,将案件责令法院再审,法院不但得再审改判,而且还得反复去人大、党委汇报。结果新的制度不但没有提高效率,反而因重复劳动降低了效率;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破坏了法律权威[39]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如果基于法院单方利益即结案率的考量,建立答辩失权制度仅仅或主要在于通过限制当事人的权利而促使案件的快速审结,那么在诉答阶段了结案件将导致更多“官了民不了”的案件。在当事人尚无承担“自我责任”的心理承受力、整个社会尚未形成司法终局性意识、整个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仍在不断强化各种事后的和程序外的救济途径的背景下,这种暂时性结案的制度设计将会大大增加纠纷最终解决的成本,并进一步削弱司法制度解决纠纷的功能和以此为基础的司法公信力[40]在这样的情况下,面对我国社会转型期民事诉讼的复杂状况,引进任何意味着程序正义观念可能强烈冲击实体正义的制度都应当十分慎重。[41](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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