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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民事诉讼向大陆法系的转型:缺席审判的法理与制度探索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由于清廷覆亡,未及施行,但它成为民国时期制订民事诉讼法的蓝本,因此可以说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滥觞。大陆法系国家奉行国家主义,以国家垄断立法权。再次,近代中国缺乏适应英美法系的司法官队伍。最后,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对于近代中国移植大陆法系也具有启迪的作用。

近代中国民事诉讼向大陆法系的转型:缺席审判的法理与制度探索

中国的法律制度在相对封闭的圈子里自我运行和完善了数千年,但是在清末,欧美帝国主义者不远万里而来打破了我们“离群索处”的清梦,中华法系的传统便分崩离析,改为全盘接受西方的法律制度。

晚清统治集团的内部包括沈家本在内的许多人都认为,改革法律,会使帝国主义放弃其“治外法权”,是“变法自强之枢纽”,于是实行法律改革。清廷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颁发变法革新上谕,要“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4]由于在清政府统治下,缺乏集中的诉讼法典,以至在日益增多的华洋争讼中处于被动状态,而且“外人以我审判与彼不同,时存歧视”,“每因寻常争讼细故,酿成交涉问题”。因此,必须“变通诉讼之法”,改革“诉讼断狱附见刑律”的旧律结构。同时,鉴于审判实践中“民事、刑事性质各异,虽同一法庭,而办法要宜有区别”。1906年,在沈家本主持下编成《刑事民事诉讼法》,奏请试行。这是中国第一次开始区分实体法和诉讼法。但是各省督抚却表示该法与中国现实情况不符,不便执行,请求再行复议,遂被搁置。[15]

从1907年起,沈家本等人再次开始分别起草刑事与民事诉讼律,1911年1月27日完成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提交审议。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主要是模仿日本德国的民事诉讼法而成,共四编22章800条,内容比较详备,而且采用了近代国家民事诉讼通用的“当事人主义”、法院不干涉辩论等原则,表现了对私权的重视。虽然由于清廷覆亡,未及施行,但它成为民国时期制订民事诉讼法的蓝本,因此可以说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滥觞。[16]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结束了延续三千余年的封建帝制。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立即公布《临时大总统宣告暂时援用前清法律及暂行新律令》,命暂时仍适用前清法律,只是“同民国抵触”的各条则一律失效。民国中央政府正式颁行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产生于1921年,由民国北京政府的修订法律馆以《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为基础,参照德国、日本、奥地利、匈牙利等国民事诉讼法而起草了《民事诉讼法(草案)》,是年7月22日民国北京政府颁令公布,后更名为《民事诉讼条例》。由于当时国家处于军阀割据、混战局面,国家法令难以统一,有的省仍采用的是《民事诉讼律》,形成两种民事诉讼法规并行的局面。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为求得民事司法的统一,司法部于1928年起草完成了《民事诉讼法草案》,经过修订后于1930年公布,于1932年5月正式施行;1934年又提出《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1935年7月正式施行新的《民事诉讼法》。[17]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取法于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制度,带有大陆法系的显著特点,即采用纠问式审判方式,法官是程序的主导者,整个诉讼以言词辩论为中心,其中关于当事人攻击防御方法的提出,第196条第1款规定,“得于言辞辩论终结前提出之”。

近代中国法律转型所取得的突出成就,是依照西方国家的模式建立起了具有近代色彩的法律体系。在这个过程中,无论从体系到内容都取法于大陆法系。这是因为:

首先,传统中国与大陆法系国家具有相似的国家主义观念。大陆法系国家奉行国家主义,以国家垄断立法权。而中国古代自秦时起,便形成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朝廷握有最高的立法权。(www.xing528.com)

其次,传统中国与大陆法系国家都具有法典化的传统。大陆法系主张立法的一元化,通过制定成立法,满足社会和政府的需要,而法官的作用仅限于选择可适用的法律条文和阐明它的确切含义。英美法以判例为主干,可供移植的成文法典极少。中国古代一直以制定统一的成文法作为中央集权的象征,因此重视成文法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的一个传统。

再次,近代中国缺乏适应英美法系的司法官队伍。在英美法系国家,援引判例断案是基本的审判方式,这就要求司法官具有良好的素质和经验。相比较而言,移植大陆法系更具有可行性。

最后,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对于近代中国移植大陆法系也具有启迪的作用。中、日两国不仅有相同的法律文化渊源,而且明治维新之前的日本国情与法律转型之前的中国,也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从晚清起中国也以日本为中介,选择大陆法系。同时,由于中、日两国文字有相通之处,所翻译的日本法学著作数量最多,起草成文法典的过程中还聘请了许多日本法学家直接参与,这对近代中国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的影响都非常深远。[18]

因此,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不是短短一二十年之功,而是一个长期的输入西方法文化进行法制改革的试探过程。大陆法系法律模式的引进有着社会的、历史的、政治的、文化的原因,而不是少数人的偏爱。1946年,美国法学家庞德被聘为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顾问,来华后备受各界欢迎。他认为,“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英美法的历史背景,没有如英国或美国所训练的法官及律师,要去体会它是很困难的。中国循着现代罗马法的道路已有良好发展,如果转而重新建立一种系统,既无合用的法律书籍,同时也不便于法典化,那便是一种浪费。我对于具有英国法历史背景的地区采行英美普通法,予以赞扬,不后于任何人,但以之移植于不同背景的地区,将是无益的。……中国循着已走的道路向前进行,是最适当不过的”。根据他的判断,“如果中国由久经继受的现代罗马法系改采英美法系,将是一个极大的错误”。[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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