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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失权:权利与制度探索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此,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其一,答辩失权丧失的是提交答辩状的权利。其二,答辩失权丧失的是防御权。答辩失权理论的提出,相当于主张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引入英美法系的不应诉判决制度,于开庭审理之前,仅凭当事人之间书状的往来便可作出缺席判决。

答辩失权:权利与制度探索

被告因不答辩而失去的究竟是何种权利?对此,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其一,答辩失权丧失的是提交答辩状的权利。亦即,被告如果不在指定的期间内提交答辩状,此后将不得再提交答辩状。这种失权丧失的仅仅是程序权利,而对被告的实体权利并无影响。应当认识到的是,答辩状是承载被告防御手段的一种载体,本身不是一种独立的防御方法,因此,脱离了答辩状所记载的事实主张、否认、抗辩、举证等具体内容,提交答辩状行为本身不具有实质性的防御意义,最多仅表明了被告没有承认原告之诉讼请求的态度。如果被告在诉讼开始阶段没有提交答辩状,但是允许他在其后的诉讼过程中提出防御方法,对于被告来说,丧失提交答辩状的权利是无关紧要的。这也正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的现状。

其二,答辩失权丧失的是防御权。被告如果不按期提交答辩状,则视为放弃了自己的防御权利,不得再提出任何防御方法,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其败诉。被告提交答辩状不能只表明防御态度,因为如果被告仅答辩状中对原告的主张作出否认表示,其余的诉讼资料留待后续程序中慢慢提出的话,完全不能起到使原告了解被告的抗辩要点,并进一步做好举证、辩论准备的作用。因此,被告必须提出实质性的答辩状,针对原告诉状中的主张和请求提出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这也是当今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的主流观点。(www.xing528.com)

如本书第三章所述,在诉答阶段,被告不提交内容详尽的答辩状便会遭受败诉判决,这是英美法系国家不应诉判决的基础思想;而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并未规定被告若不答辩就立即遭受败诉判决。答辩失权理论的提出,相当于主张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引入英美法系的不应诉判决制度,于开庭审理之前,仅凭当事人之间书状的往来便可作出缺席判决

被告是否按期提交答辩状固然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表现,但它实际上还直接涉及原告一方是否能够借此及时地了解被告的抗辩要点,并据此进一步做好相应的出庭准备。特别重要的是,它也涉及法院能否迅速及时地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从而为正确地指挥诉讼以及提高效率奠定坚实的基础等更深层次的问题。[9]因此,被告在诉讼开始阶段尽早提出答辩状的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不过,将答辩理解为被告的诉讼义务之后,是否有必要引入英美法系的不应诉判决,将其上升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普遍规则,形成庭审前的缺席判决制度,则必须考虑它是否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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