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国民事诉讼的答辩规则
法国的民事诉讼奉行自由的诉权理论,无论是对原告的请求还是被告的防御,都没有过多的限制。在强调当事人两造对审权利的同时[54],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并没有单独对被告的应诉答辩行为进行规范,甚至不认为它有特别重要的独立意义,因此将被告可能进行的答辩归入了统一的防御权之列。实体上的防御权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行使,没有作出答辩不会产生任何不利的后果。
法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将被告的防御分为4种:实体上的防御、抗辩、诉讼不受理以及反诉:
实体上的防御是一种直接针对原告诉讼主张的防御方法,用以请求法院认定原告的诉讼主张不正确,没有依据。《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71条将实体上的防御定义为:旨在使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经法律实体上的审查因无依据而被驳回的任何理由,均构成实体上的防御。由于实体上的防御所具有的重要性及其特点,所以,在诉讼进行到任何阶段均可以进行这种防御,无论是在一审、上诉审都是如此,即使是在最高司法法院,只要实体上的防御不构成新的理由,亦可以提出之。这被《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72条所确认。[55]
抗辩是对诉权的一种阻碍,通常具有临时性质,并且是针对诉讼程序实施的一种阻碍。被告仅限于认为提起诉讼的方式不正确,而不去就权利实体展开争论。《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列举了五种程序上的抗辩:无管辖权抗辩、诉讼系属抗辩[56]、诉讼关联抗辩[57]、程序延期抗辩[58]、无效事由抗辩[59]。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典》第74条的规定,程序上的抗辩应当在任何实体上的辩护之前,或者在提出诉讼不得受理之前同时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诉讼不受理旨在使法院不经实体审查,宣告对方当事人没有诉讼权利而不予受理,例如无诉讼资格、无诉的利益、已经完成时效、已过预定期限、属于既判事由之原因等。诉讼不受理,得于诉讼任何阶段提出,但对于意图拖延诉讼,故意不尽早提出的,法官可以处以损害赔偿。
(二)日本民事诉讼的庭前程序
根据《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交诉状。经法院受理诉状,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而完成整个过程。在受诉法院的判决程序里,当事人必须进行口头辩论(第87条第1款)。为充实口头辩论,使之有效进行,在口头辩论期日前双方应递交准备文书(第161条);而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法院认为有必要整理争点和证据时,可以进行准备性口头辩论[60](第164条以后)、辩论准备程序[61](第168条以后)或书面准备程序[62](第175条以后)。
准备性口头辩论,系以言词辩论的形式以达到确定争点和整理证据的目的,在形式上依然属于言词辩论;由于准备性口头辩论是在公开的法庭进行的程序,因此这种程序适合于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或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案件,对其争点和证据进行整理。[63]而辩论准备程序也属于双方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争点和证据的整理程序。采取书面准备程序的时候,当事人的辩论用书面方式做准备,这一文书称为“准备文书”。当事人在口头辩论前准备好“准备文书”并相互交换,或递交给法院。被告最初递交的准备文书称为“答辩书”。准备文书应记载口头辩论期日里进行攻击或防御的方法,或就对方请求、攻击或防御方法而作的陈述。审判长可以指定提出答辩状或准备文书的期限。如果对方没有出庭,在口头辩论时便不能主张准备文书里没有记载的事实。相反,递交准备文书之后,即使本人在第一次口头辩论期日缺席,仍然可以陈述准备文书里所记载的事项。[64]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严格规定当事人提出攻击或防御方法的期限,只是规定,对于准备程序结束后提出的攻击和防御方法,或者在法官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的攻击和防御方法,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应向其说明未能提出的理由。
(三)德国民事诉讼的庭前程序(www.xing528.com)
在州法院进行的一审民事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交诉状之后即发生诉讼系属。诉状应立即送达给被告,同时应要求被告,如果他要向原告提出防御方法,应当立即选任律师(强制律师代理)。《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在为判决的法院就诉讼案件进行言词辩论。为了加快诉讼程序,法院应及时地采取必要的准备措施,通过认真而全面的准备,使诉讼在一个唯一的言词辩论期日,也就是所谓的主期日解决。为此,《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了两种途径,法官必须选择其中一种:指定一个早期首次言词辩论期日(第275条)或者书面准备程序(第276条)。[65]法院必须在起诉状到达法院后,在不知道实行陈述和行为的情况下就作出选择,当事人对该选择不能声明不服。[66]
如果确定了早期首次言词辩论期日,法官可以给被告规定期间,命其提出书面答辩状;或者要求被告将他要提出的防御方法通过律师以书状提交给法院。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或没有提出足够的答辩,并且法院也没有事先规定被告的书面答辩期间时,应该在先期首次期日里规定提出书面答辩的期间(第275条第1款、第3款)。被告应该按照诉讼的程度和程序上的要求,在答辩中提出为进行诉讼的必要与适当的防御方法,提出书面答辩的期间不少于2周(第277条)。
如果选择适用书面准备程序,则暂时不指定言词辩论期日,而是通知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通过向法院及对方提交书状来交换主张和证据,展开攻击防御。审判长在将诉状送达给被告时,应该催告被告,如果他要对原告之诉进行防御,就应该在诉讼送达后2周的期间内通过选任的律师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31条第3款规定,如果被告未在诉状送达后2周内作出是否实施防御的意思表示,法院则依原告的申请不经言词辩论而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被告只需在2周的期间内表示自己有进行防御的意愿即可避免这种裁判,无须作出实质性的答辩。此外,法官还应为被告另行规定不少于2周的期间命被告提出答辩状(第276条)。
德国自1976年通过《简化与加速诉讼程序的法律》后,订立了将程序终结于一次经充分准备的言词辩论期日的目标,确立了集中审理的基本原则。修订之前的法律允许当事人随时提出主张和证据等攻击防御方法,而在导入准备程序之后,到主期日之前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原则上都必须固定下来,不得再随意提出新的攻击防御方法了。这就是将所谓“随时提出主义”修改为“适时提出主义”的原则转向。被告应该按照诉讼的程度和程序上的要求,在答辩中提出必要与适当的防御方法。如果被告超过指定期间而提出防御方法时,只有在法院认为不至于延迟诉讼的终结或当事人就逾期提出无过失时,才能准许提出(第296条)。
(四)小结
根据上文对大陆法系各国民事诉讼中庭前诉答程序的比较,可以显示出一个清楚的脉络:
答辩是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其本意是赋予被告一种防御的方法和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说,作为民事诉讼整体中的一个环节,规定被告答辩的目的是为了纠纷的妥当解决,脱离了程序结构,答辩本身并没有单独的意义。因此,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被告并没有被强制进行答辩。某些情况下虽然也要求被告提交答辩状,但这种法律要求大多属于倡导性规定,被告即使未按时提交答辩状,一般也不影响他在其后的程序中进行防御,更不会因此而在言词辩论期日之前受到缺席判决。
但是,另一方面,自20世纪后期开始,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过修订民事诉讼法,向当事人课以攻击和防御方法适时提出的义务,要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按照诉讼程序的进展,“适时地”提出自己的攻击和防御方法,否则有可能因为延误诉讼而产生失权效果。尤其是在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书面准备程序中,如果被告未在诉状送达后2周内以书面方式作出是否实施防御的意思表示,则依原告的申请可以不经言词辩论而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从这一规定的表面特征来看,被告若不按期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对意见,本案便无须进入庭审,而是由法院直接作出缺席判决,于是产生了类似于英美法系不应诉判决的效果。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大陆法系国家正在逐渐放弃传统的庭审中心主义思想,将诉讼的重心前移到审前阶段,而是应当从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观转型方面加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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